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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成本费用法)

发布日期:2017-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根据纳税人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基础上,依据典型调查确定的每一行业所得率(不同于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毛利率)标准,确定其定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 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 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原则上应根据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确定其定额,但为兼顾各地国、地税部门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共管户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需材料

1.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2.《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说明:金三系统中有此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核定→公示→核准→送达→公布。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30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30日内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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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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