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事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7-07-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萝卜章”事件通常几乎都伴随着犯罪行为,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在法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受我国政法系统长期以来“重刑轻民”、“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理念的影响,当民商案件与刑事犯罪发生交织时,往往以打击犯罪为由,先行处理刑事犯罪问题,待犯罪行为起诉审判后,再行处理相关的民商事纠纷。这一做法不仅过分拖延了民商事纠纷的解决,直接影响了民商事案件中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沦为一些单位逃避民事责任的挡箭牌,一直以来饱受诟病。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原则,澄清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予以移送的误区,并对相关刑民交叉相关问题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对如何处理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又做了补充规定。经梳理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文件,可以探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要求一般是:
第一、如果商事案件法律事实与刑事案件法律事实不同,那么原则上商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审理商事案件的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当然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等机关。此时的移送是犯罪线索材料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移送后商事案件也不能中止审理。
第二、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实在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商事案件。受理后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部分相关时,判断商事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标准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规定。据此,如果审理商事案件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应当中止商事案件审理。反之,如果商事案件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商事案件不得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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