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
发布日期:2017-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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