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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购房者该怎样设定房屋买卖定金

发布日期:2017-07-1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购房者需要先与开发商之间签订认购书,并交付一定的购房定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得不说这已经成为了房产交易行业中的惯例。那具体来说此时该怎样设定房屋买卖定金才好呢?
一、怎样设定房屋买卖定金
关于定金的设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购房人选中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达成初步意向时,开发商通常都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这些认购书一般会约定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以及应当交纳法人预付款、定金、押金等等、一般只有写明“定金”字样,才能适用定金法则。购房定金是立约定金,旨在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未订立购房合同即返还定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要看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具体而言,如果合同一方无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是擅自改变双方已经同意的条款,比如说房子的基本情况等,因而导致合同没有签定,则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要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是双方之前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
一般对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要求的,通常都是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之后确定的,但就设定房屋买卖定金而言,很多时候都是由开发商单方面说了算,但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约定定金的一般是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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