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拆迁赔偿律师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杨太平律师
及处理方法和技???巧
一、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内涵和区别
(一)土地侵权纠纷的定义和内涵: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包括:1、侵犯土地所有权。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2、侵犯土地使用权。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行政机关非法处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等;3、侵犯他项权利。如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进行任意处置,构成对他项权利的侵害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和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
(三)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前者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则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二、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技巧
(一)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1、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3、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所以,关于侵权争议的处理结果:1、侵权人应退还土地;2、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3、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权人负有拆除义务;4、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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