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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校园暴力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吗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程智华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校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而且近年来,校园暴力的事件呈逐渐上涨的趋势。并且,未成年人在校园暴力中犯刑事犯罪的比例也在逐渐增加。这种现象不仅扰乱社会的秩序和治安,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那么,未成年人17岁校园暴力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吗?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① 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② 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
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二、17岁校园暴力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吗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①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②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如何有效的预防校园暴力事件?
1、国家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制订出保障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打击和遏制校园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特别的暴力事件)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完善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为创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驾护航。此外,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因“留守儿童”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
2、健全校园暴力事件(安全事故)的预防、监督、管理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小学校的大多数暴力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在于学校能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预防、监督和责任机制。每一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都应该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善于发现和化解有可能引发暴力事件的矛盾和问题。一旦发现学生有打架斗殴的苗头或暴力倾向,除了要做好必要的心理疏导外,还要用法律、道德、纪律、规章等去约束学生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除此以外,学校还可以尝试与所有的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签订安全责任书,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群防群治,防患于未然。
3、教师要避免发生体罚或伤害学生等现象的发生。
教师被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从事的是一项光荣而又神圣的职业。中小学校应抓紧师德师风建设,认真组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充分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所有教师都要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改进教育方法。要尽量避免去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更不能体罚学生。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得到学生的尊重,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师生间矛盾的激化或伤害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校园暴力行为可能会造成你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过失重伤罪以及强奸罪等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7岁校园暴力刑事责任需要承担。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于减轻和从轻处罚。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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