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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系列案件之二:查处断水断电属于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吗?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背景】
招商引资一度是本地政府经济发展的最佳合作形式,本案的当事人吕先生即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来到湖北宜昌。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协作之下,吕先生租赁国有土地作为经营,该土地使用面积多达4000多平米,并且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吕先生建造厂房,发展汽修行业,几年之间不断壮大,成为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本来一片灿烂的明天因为行政征收瞬间局面直转急下,急于完成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在尚未与吕先生未达成补偿协议时,直接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釜底抽薪,这对于经营的厂房来讲无疑是灭顶之灾。针对断水断电的违法征收现象,律师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但市政府至法定期限届满认为作出任何处理。就此,律师又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限期作出查处决定,但省政府最终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理由在于断水断电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所规定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一种,非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
【法理解析】
1.首先明确一点,断水断电的征收手段,属于明令禁止的非法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其次,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于断水断电的违法征收,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征补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作为上级人民政府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于远安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违法逼迁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宜昌市人民政府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相应职责,宜昌市人民政府自签收之日起未作出任何答复,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3.湖北省人民政府对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做了僵化理解,第六条第九款列举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但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及我国立法本意来看,当事人任何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均是我国法律的保护范围。同时吕先生尚未领取合理补偿,对于其建造的建筑物享有合法物权,远安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吕先生不能继续经营,这也是财产权利的一种丧失,恰属于其受理范围。
【本案小结】
断水断电,堵路伤人在征地的大浪潮下已经不再稀罕,对于被征收的一方来讲,其地位之弱势可见一斑,即便是曾经政府部门最受欢迎的纳税大户,也不能幸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理性的法律争取已经成为最经济安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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