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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理性思考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单义律师
继2011年 “七一”讲话之后,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向全党发出警示:“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并且旗帜鲜明地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四大危险”准确概括了新形势下党执政面临的风险所在,“四大危险”向全党敲响了警钟——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勇于进取,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如何在实践中防范“四大危险”,这是摆在党建和反腐倡廉建设面前的最具体任务,为此,应该在以下四方面加强建设力度,以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赋有时代特色的反腐倡廉思想体系
  (一)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体系,对抗消极价值取向的扭曲带来的负面影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人顺利发展的基础,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当代,允许不同价值取向的存在,既是社会宽容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有益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绝对不能突破的底线,假若让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实则真正是衣食取之于人民的“父母”等价值观在公职人员队伍中滥觞盛行,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建立先进文化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体系,对抗消极、腐朽、没落文化的负面影响。必须注重民族文化对重振民族自信心、促进民族复兴的重大影响。要重塑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感召力、凝聚力,使民族文化中崇尚为官清廉、廉洁为本、海晏河清的政治抱负变成公职人员不可或缺的人文素养,要避免不符合历史条件、历史发展时期的过渡享乐主义文化的影响,坚决剔除拜金主义、物欲横流的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文化的影响。
  (三)建立弘扬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系,对抗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消极思想的负面影响。应该肯定的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依然薄弱、综合国力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因此,在立法层面,对社会资源进行第一次分配时必须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要建立立法为民的思想理念,坚决杜绝立法层面的利益争夺,进一步解决部分央企、国企负责人薪酬巨大、管理者与员工利益分配两极分化的突出现象;在司法层面,对各种利益进行保护及调和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公平正义的强大防线,要夯实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坚决摒弃司法不公司法擅权的消极腐败现象;在行政层面,要把行政权的行使置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建立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制度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坚决杜绝所谓“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导致最终结果“依法治民”的逻辑怪圈和官本位思想;以立法、司法、行政的公平来开辟国家机器正确运行的新局面。
  二、加强基础建设,形成反腐倡廉从每个人做起的良好格局
  (一)要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教育基础。反腐倡廉从娃娃抓起、从教育抓起、从家庭抓起。教育是提高国民素养和综合素质的根本途径,而抓好娃娃反腐倡廉思想形成则成为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重中之重。为此,一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国民教育的基础课程,用廉政文化来引导国民的成长;二要把反腐倡廉列为社会生活最小单元——家庭的教育内容,用廉政文化唤起每个家庭的反腐倡廉责任感;三要把反腐倡廉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重要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岗位必须自觉履行的必不可少教育课程。形成三箭齐发的常态教育机制。
  (二)要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舆论支持。众所周知,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而阳光则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各种监督共存的当代,舆论占到了主导地位,特别是互联网的舆论监督成为揭露和防止腐败的最新机器。要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实行相对开放的网络媒体监督。要关注网络媒体、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公共权力运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监督;要充分肯定占主流地位的网络舆情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巨大贡献,进一步倡导公众合法有序参与舆论监督,以提高国民的监督水平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三)要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体制机制。反腐倡廉不能缺少制度保证,更不能缺少对制度有效执行的保证。首先,要加大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要把领导带头公示财产作为关键,在兼顾平等保护的前提下,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参与经商、入股分红、开办企业等重大事项实行申报制度,以避免权力滋生腐败。其次,要建立行贿、受贿黑名单制度,增强行贿者、受贿者的社会生活成本,以增强公众、个体、团队的廉耻意识,避免腐败愈演愈烈的现象。再次,要加大区域合作及国际合作。以人为管理中心,以财产运行为监控对象,坚决杜绝各级公职人员非正当理由、非正当程序移居境外的现象,加大对外逃贪官和非正当程序财产移转境外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惩戒力度,形成对职务犯罪预防和严打的有力态势
  (一)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刑法、刑诉法对职务犯罪的惩戒,如在适当的情况或时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建立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拘留、传唤、讯问制度,使涉嫌职务犯罪的拘留、讯问在时间和期限上有别于其他犯罪,在尊重和平等保护人权的前提下,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相对充足的时间保障,避免职务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空子,避免职务犯罪侦查中出现的“坦白从严、牢底坐穿,抗拒从宽、回家过年”现象发生。
  (二)强化公共权力运行的风险防控建设。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建立公共权力运行的风险防控机制,在涉及社会生活的重大利益分配方面,在人事任免、公共财产、资金运行方面,在行政审查、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运行方面,在司法权力运行方面,加大主动接受公民个人监督、团体监督、网络媒体监督的力度,使公共权力真正为公众所用,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改进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起诉、审判模式。要适时调整职务犯罪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格局,一方面,要加大各级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与国家、省级反腐预防局的合作力度,形成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合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从检察机关分离的方式和方法,以此为基础,建立相对独立的职务犯罪公诉厅、审判庭,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要赋予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部门以相对独立的权力,减少党政机关领导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掣肘,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次生腐败的发生。
  (四)建立打击、预防职务犯罪全国范围内的新闻通报制度。由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已经成为全民族的重任,也更成为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民族复兴必须不断解决的重任,为此,有必要建立全国范围的打击、预防职务新闻通报制度,以此唤醒民众的参与意识,把反腐倡廉纳入到各级公共权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配套建立首长负责制和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度,真正形成职务犯罪——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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