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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称之为破产债权,其范围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而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6、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
8、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清偿
确定定破产债权的范围之后,清算组织便可依序赔偿,具体的顺序为:
1、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在确定之后,企业就可以进入下一步的清偿工作了。企业在破产时一般都会背负了较多的债务,而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除了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之后,所剩余的资金会首先用于偿还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等等,最后才是破产债权的偿还,所以在实践中,破产债权有可能会得不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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