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发布日期:2017-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确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证据充分,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基本要求是,证据的量必须充足,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所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环的脱漏,而且证据在总体
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唯一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死刑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作了具体解释。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沦为唯一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疑罪的处理问题。所谓疑罪,是指既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又对疑罪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6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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