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姻缘之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7-08-08 作者:张梅律师
一、亲子鉴定是确认亲子关系的第一步
亲子鉴定是指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就是通过血型或DNA测试等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诉讼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见在法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予否。
亲子鉴定可以在案外向有资质的鉴定机关申请,也可以在诉讼中通过法院申请。在司法实践中,建议通过法院申请为宜,可以减少被告方对鉴定意见合法性的质疑,从而避免重新鉴定的提出,可以有效防止审理期限的延长。
二、丈夫可向妻子主张退还抚养期间的全部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抚慰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倾向的意见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多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8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自然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对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丈夫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只提离婚,不提损害赔偿。但是不可以只提损害赔偿,不提离婚。
另外,损害赔偿必须是针对婚姻过错方(即合法妻子)提出,不能向第三方提出。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8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30条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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