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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岂能连坐酒店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如果酒店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江苏镇江警方将通过媒体将“醉驾者”用餐的饭店予以曝光。(9月26日《扬子晚报》)

  记得有一位时评网友曾如此说:不能不承认,某些地方官员绝对属于脑细胞异常活跃和发达的一个群体,他们充满了纷繁庞杂的“创新”思维能力……这不,警方的管理职能居然可以跨行业延伸到了餐饮业,称得上是又一种“创新思维”了。经营者对某些不适宜的消费承担一些提醒与劝阻义务不是不可以,比如烟草经销者就必须履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义务,但对这种义务的监督离不开法规这一前提,而不是哪个部门脑子一热、一拍就可以决定的。

  酒店提醒不提醒、劝阻不劝阻司机饮酒,在没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首先应取决于酒店是否自愿。警方通过媒体曝光“未尽提醒义务”的酒店,显然有侵犯酒店的经营权与名誉权之嫌。其次,酒店向何人售酒属于商业经营行为,并无违法违规,不应由公安机关来管理监督,以曝光来制裁酒店纯属职能越位。

  对酒后驾车的治理,动脑筋、想办法是一种积极的姿态,但是办法必须合理、可行,而不是动一些懒政的脑筋,想一些推卸转移责任的办法。如此“连坐”之举,显然把权利、责任、义务概念统统给搞混了。

  在一些地方,行政职能往往被曲解为“行政万能”,但有些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却是万万不能的。警方为治醉驾而登报曝光酒店,显然就是对“行政万能”的曲解之举,还是尽早刹车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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