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妈富爸离婚,抚养权归谁?
发布日期:2017-08-15 作者:110网律师
爸爸是建材公司的老板,妈妈只是每月4000元工资的普通员工。这样一对收入差距较大的夫妻离婚时,争夺的不是财产,而是年幼的女儿。父母双方,爸爸经济条件优越,妈妈收入和身体状况都不佳,但双方都想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法官会将孩子判给谁呢?法院将子女判给一方抚养的标准是什么?
富爸穷妈闹离婚,争夺抚养权
张勇是湖南岳阳人,李婷是广东梅州人。2010年1月,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并产生好感,双方交往半年多后结了婚。最初他们的感情很融洽,可是随着2011年4月女儿忧忧的降生,夫妻俩开始因为生活习惯、子女教育、婆媳矛盾等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忧忧5岁时,他们的婚姻亮起红灯。
离婚是张勇先提出来的,倔强的李婷马上就答应了,两人也因此分居。然而,在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上,他们却难以达成一致。虽然李婷很想抚养女儿,但她却不希望离婚演变成夺子大战,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于是,分居时,她只能默认让忧忧暂时跟随父亲,随同爷爷奶奶家居住,自己搬出去租房居住。
分居后,李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她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女儿的抚养权。李婷要求离婚后张勇每月只需支付女儿生活费600元,女儿的医疗费和教育费根据每月实际花费,由她和张勇各担一半。在惠州居住和生活的李婷的父母也愿意为李婷和忧忧提供居住房屋(提供了房产证),在李婷工作时帮助李婷照看和抚养忧忧。
在法官看来,原被告均表示要求抚养子女,这是父爱母爱的体现。原被告的收入、居住条件均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但抚养子女不仅仅在于物质生活条件是否优越,也在于对子女心理、思想、精神方面的教育培养,还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认为,忧忧自出生一直与原被告居住生活在一起,但忧忧是女孩,且年龄幼小,原告作为母亲,抚养忧忧更加适宜。况且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居住地均在惠州惠城区,被告即使探视、照顾小孩,亦较方便。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将孩子判给了李婷。
富爸不服上诉,二审被驳回
李婷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她就可以和女儿团聚,但没想到,张勇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张勇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按照规定,夫妻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其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可他和李婷离婚时,忧忧已经5岁了,法官不能再依据这样的规定作出判决。并且,张勇认为其居住条件和经济条件都优于李婷。他还说,从他们分居时,忧忧就一直跟自己住在一起,李婷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
为了让二审法院改变原判决,张勇还提交了李婷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新证据。张勇告诉法官,李婷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从事高强度工作,因此收入有限,而他身体健康,还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让孩子更好地成长。
张勇言之凿凿,李婷心里忐忑不安。李婷承认,她的经济条件不如张勇,可仍向法庭提交了她每月4000元的收入证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勇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确实优于李婷,但这些并不是判断子女抚养归属的最重要条件。李婷虽然有先天性心脏病,可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忧忧年幼等实际状况,判决由李婷抚养并无不当。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看谁的条件好重要,但照顾好孩子更重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绝大多数家庭都进入了小康生活,经济条件重要,但经济条件已不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唯一和最重要的标准。
子女的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和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但必须明白,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以下就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标准的优先次序及认识误区做简单介绍。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对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结合这一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周岁内)
处于哺乳期的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正处于人身发育的初期,其成长急需母乳喂养和母爱的滋润,而哺育婴幼儿也是母亲的天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可予准许。这是在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对父母双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一种确认。
(二)关于哺乳期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10周岁)
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1.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4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牛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考虑子女意见确定(10-18周岁)(或至16周岁)。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对选择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能作出一定的判断选择。
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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