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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借债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邵某和倪某于200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6日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书,约定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债务以各自财产偿还。2010年 10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1月,倪某以邵某债台高筑等理由,提出离婚诉讼,2011年4月15日法院判决未予准许。2011年4月22日至 2012年4月22日期间,邵某陆续向原告解某借款1193700元,用于经营土石方工程。2012年7月27日邵某与倪某离婚。后因借款未能如期清偿, 解某提起诉讼,要求邵某与倪某共同偿还。
法院判决:驳回要求倪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虽然提供了婚姻财产协议,但未能证明解某作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无证据证明邵某与解某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邵某个人债务,因该笔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判决倪某与邵某共同偿还借款。倪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扬州市广陵区人 民法院维持了倪某与邵某共同偿还借款的判决结果。
倪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为了经营土石方工程,从邵某与倪某2009年3月6日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 内容看,双方约定了个人举债由个人负责偿还,且2010年10月起,倪某即与邵某开始分居,随后,倪某又提起离婚诉讼。综上,邵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其家庭生活,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驳回要求倪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于家庭开支,因此欠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本案中,两个当事人因离婚问题已分居,虽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并未一起生活,这期间邵某并未给共同家庭生活支付什么费用,其借债也为用于共同生活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倪某不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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