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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无锡之路

发布日期:2017-08-21    作者:单义律师
10月1日,经省人大批准,我国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正式施行。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的社会大背景下,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努力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宗旨,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关注民生,把保护被害人权益放到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涉及民生问题的一个特殊群体,如果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他们可能通过上访、报复等非常手段来寻求问题解决。 
  令人欣慰的是,近两年来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机制。自2008年1月无锡检察机关进行第一例救助以来,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实施救助38件43人,发放救助金28万余元,救助率达到100%,救助满意率达到100%。 
  无锡市检察院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同时,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无锡市刑事特困被害人救助条例”立法议案,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特点:平等保护,救急、救困、救无助 
  通过对现有案例的分析,无锡刑事被害人救助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了平等司法保护的理念。《条例》规定对以下两类人实施救助,一是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因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活因此陷入严重困境的被赡养、被扶养人、被抚养人。 
  在已获救助的43名人员中,有31人属于外来人员,12人为本地居民;25人是刑事被害人,18人是已死亡的被害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不管刑事被害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是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刑事案件属于无锡市司法机关管辖的,就可以按照《条例》救助。 
  二是突出救急、重在救困、确保救无助。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任一环节发现符合条件的特困被害人即可实施救助,一般情况下一名被害人只救助一次,救助金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5万余元)。在实施救助的43人中,有27人是家庭经济支柱,16人是因抢救、治疗被害人或孩子就学、生活极度贫困、社会救助无望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 
  重大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不在救助之列。 
  三是案件涉及罪名比较集中。在办理的38件救助案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26件,占68.4%;交通肇事案11件,占28.9%;抢劫案4件,占10.5%;其他占5.2%。 
  为保证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无锡两级检察院成立了由控申部门牵头,侦监、公诉、民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联络办公室,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针对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因犯罪行为容易导致被害人重大损害的重点类型案件,重点审查被害人的情况,力求做到符合条件的特困刑事被害人百分之百告知申请救助权利。 
  全市两级检察院还明确,在举报中心接访和其他检察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审查,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在救助过程中,无锡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各项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台账,制作《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事项告知书》、《不符合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通知书》、《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款项拨付通知书》、《特困刑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获取赔偿、救助情况调查函》、《法律援助联系函》等文书,完善《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事项审查表》、《特困刑事被害人接受救助跟踪反馈表》等工作表格。同时,刑事被害人联络办公室对接受救助金的申请人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实际情况,考察救助效果。 
  难点:被救助人还需法律、医疗多方面援助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立法,它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将来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 
  然而在实际的救助工作中,无锡检察机关还是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被害人救助资格的审核。《条例》规定救助申请人向救助机关提供身份证明、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等材料,救助机关核实后,在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后,决定发放救助金的数额。救助申请人如以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救助机关将予以追缴。 
  现今时代,人员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因而对外来的刑事被害人的“特困”核实就面临许多问题。比如2008年4月,惠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抢劫杀人案时,发现被害人唐凯华的遗属何某及儿子可能属于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范围,预备启动救助程序,但承办检察官发现卷宗内只有何某在东台市的住址,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检察官即以信函方式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要求尽快与检察官联系,但10多天后何某仍杳无音讯。后改用特快专递,数天后检察官终于接到何某的电话。检察官通过电话了解到他家更多困难后,为核实情况,该院检察官赶赴东台市,走访相应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后给予符合救助条件的何某5000元救助金。如果被害人家庭在更偏远的地区,核实所需的费用可能会超过救助金额。如果被害人家庭一时联系不上,救助就无法进行…… 
  正因为外来刑事被害人的“特困”资格审查相对本地人麻烦,就带来第二个问题——“选择性告知”。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条例》社会知晓率不高,也没规定公检法三家救助机关对所有被害人都告之救助权利,对被害人是否告之救助权利取决于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感和社会良知;二是哪些被害人达到“特困”标准,需要告之权利,各承办单位、甚至各承办人的标准都不一样。这就会出现同等条件的刑事特困被害人,有的得到救助,有的得不到救助等情况,这就有违《条例》公正、平等救助的原则。 
  对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否仅限于经济救助,例如锡山区检察院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奸幼案)转学,并免除教育收费,改善教育环境,是否属于对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目前对刑事特困被害人进行救助仅限于经济救助,实际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对38件43人救助的分析,这些被救助人绝大多数需要法律、医疗、心理、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援助。 
  亮点:两个延伸 
  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是我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无锡当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制定的。事实上,在对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的实践探索中,我们走得比《条例》规定的更广、更深。”较之《条例》,无锡检察机关的“被害人救助”呈现两大延伸趋势。 
  第一个延伸:救助内容从一般的资金救助扩展到了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以及就业帮助等,更全面地保障了被害人权益。 
  2007年10月,江苏溧阳低保户黄小牛在锡山经营夜排档的女儿惨遭杀害,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锡山区检察院告知了救助办法,然而黄小牛拒绝了。他认为,如果自己申请了这个钱,被告人会被减刑。他对承办检察官说:“不要钱,但死刑要由我来执行。”承办检察官意识到,此时化解怨恨比给一笔经济补偿重要得多。 
  该院向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很快,副主任律师吴高俊被指派为黄小牛的援助律师。接案后,吴高俊很快与黄小牛做了沟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吴律师仔细分析,剔除了部分不切实际的要求,劝导他依法维权、理性诉讼。黄小牛欣然接受。 
  黄小牛成为江苏第一例在获得经济救助的同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害人。 
  2008年上半年,宜兴市检察院在对办结的4起救助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能缺少专业的心理疏导及必要的后续性保障。为此,该院主动联系总工会、民政局、司法局,于2008年8月联合制订出台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宜兴居民徐明华成为这个《办法》的第一位受益者。 
  有一手好厨艺的徐明华,丈夫在2008年初的一场交通肇事案中受重伤,为抢救丈夫,她向亲朋好友借了28万余元债务,犯罪嫌疑人赔偿了3万元后已无能力继续赔偿。徐明华夫妻下岗多年,经济十分困难,她的公公经受不了这一打击,突发脑溢血瘫痪在床,儿子高阳准备辍学打工来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宜兴市检察院在向她发放5000元救助金暂渡生活难关的同时,及时与总工会联系,在总工会的帮助下,徐明华很快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还不错,家庭生活终于能正常运转。 
  针对被害人受到较大心理伤害,检察机关通过谈话、交流、跟踪帮扶的方式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救助。北塘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因惨遭毁容曾流露出轻生之念,该院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派出两名社会阅历丰富的检察官对其开展心理疏导,从而使王某打消轻生的念头。王某在获得救助后含泪表示,一定不辜负大家的期望,要坚强地活下去,还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 
  第二个延伸:将特困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结案释法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王雷和周学平是四川老乡,又都在江阴同一家公司打工,彼此互称兄弟。但在一次过火的玩笑后,王雷进了看守所,周学平进了医院。2008年7月21日,王雷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一案报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雷与被害人周学平平时关系很好,王雷的犯罪系偶然性、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量刑在3年以下。如果简单地将王雷批捕,那么,不仅不利于王雷的改造,也不能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经济赔偿。而两个月前的汶川大地震,已经给这个两家庭都带来了巨大损失。 
  “如果只是就案办案,双方都将陷入更大的困境。刑事和解可能会取得更好效果。”案件讨论中,该院分管副检察长邹志强认为,执法办案必须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此时,王雷已筹措了1万元住院费,并表示十分悔罪。周学平也要求从轻处理王雷。7月28日,江阴市检察院对王雷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时,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江阴市检察院还按规定对周学平实施了1万元的特困救助。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给这两同乡无尽温暖。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害人的被害情绪,帮助其脱离因受犯罪侵害所形成的困境,这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协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被害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利于维持被害人及社会民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极大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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