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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3    作者:程智华律师
原告:何某,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被告:丁某,武汉鑫城粮油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程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范晓雪,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审判员王俐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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