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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房产证十余本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赵江涛律师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在北京市某区向路某(另案处理)出售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共计十余本。一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出上诉。三中院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4年起杨某就在北京市某区经营一家复印店,其间路某经常到杨某的复印店办理业务。某次,路某问杨某能不能帮她搞一些房屋的产权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并要求有北京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的印章,还说这些假证件是为了帮人办理出国签证用。杨某供述称,之后他通过联系街边广告陆续帮路某弄了十余套假房产证,自己也因此获利20多万元人民币。后经审理查明,路某将从杨某处购得的十余本伪造的房产证全部用于诈骗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发还被诈骗事主。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认为其对路某将假房本用于诈骗活动不知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办理或使用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材料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谨慎识别,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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