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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案中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单义律师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法》仅仅是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而在司法实践中又不承认它们是共同犯罪,只可以分别给予刑事处罚。刑事司法只是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上,将共同过失犯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把它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虽然,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同属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但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就主观方面而言,共同故意犯罪以各共同犯罪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并有意思联络为要件,各个犯罪人的行动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指挥下实施的,故其行为具有共同性。而我们知道,共同过失犯罪不存在故意联络的问题,而只是事实上的共同的行为导致了犯罪,法律上又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只能分别定罪判刑。
 

一、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有共同的直接行为过失造成危害后果而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共同过失犯罪在行为的实施方面是共同直接完成的
20031229,浙江省淳安县某村叶某和其父亲到山上去,准备将10多天前烧制好、贮藏在地坑里的木炭挖出,然后运回家。当日上午该父子俩携带10多只尿素袋到达炭坑旁,在挖去炭坑表面泥土后,由其父把持着口袋,叶某将木炭装入袋中,然后扎紧袋口子,排列堆放在炭坑旁边。临近中午,掘出的木炭共16尿素袋,叶某父子俩将其中的4袋木炭挑回家。等到叶某父子吃完中饭,又将去山上搬运木炭时,发现炭坑方向有烟火萦绕。两人心想,肯定是发生森林火灾了,于是急忙赶去扑救。但因为路途较远,扑救力量没有及时跟上,致使大火蔓延至次日才被扑灭,大火共烧毁森林面积420亩。年纪已经60余岁的叶某父亲,在扑火中被轻度烧伤。这起火灾,经森林公安查明及林业工程师的鉴定,火灾的起因是装在尿素袋中的木炭复燃,烧坏袋子后,炭火滚入枯草中引发森林火灾。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淳安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4,判处叶某的父亲有期徒刑3,缓期3年执行。本案认定叶某父子共同过失,主要是认定造成火灾的火源是他们父子俩共同取得的,是他们的行为共同引燃可燃物的。
 
二、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虽然没有直接共同行使行为,但造成危害后果是共同造成,而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共同过失犯罪在行为的实施方面是共同完成的,只是其中一人行为没有直接行使点火情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以(2005)杭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裘某民、裘某华之上诉,维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各4年的一审判决。至此,该起烧毁森林1000多亩,曾造成临安市境内大面积停电事故的森林火灾案件终审审结。这也是临安市人民法院首次运用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对失火毁林案件予以定罪量刑的成功案例,详细情况如下。200545日下午,临安市锦城街道东门村裘某民、裘某华父子二人携带烟花爆竹上坟祭祖。在上坟过程中,父子两人违反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分别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了附近柴草,从而引发了山火。由于当时风力较大,火势很快失去控制,迅速向周边的横畈镇的泉口村、青山湖街道民主村的山林蔓延,形成一片火海。因山火引起的高温,还使得该地区变压器跳闸,造成临安市境内大面积停电的重大事故。经数千人的全力扑救,大火于次日凌晨1时许才被彻底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起森林火灾共造成过火面积1773,其中森林面积1018,损失林木蓄积7056立方米。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裘某民、裘某华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在上坟时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失火罪,且被告人造成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裘某民、裘某华有期徒刑各4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格来讲,本案认定裘某父子共同过失,必须是下列两种情形。()是裘某父子燃放烟花爆竹分别引起火苗,造成火势后迅速汇集在一起,烧毁森林等,情节严重,而达到《刑法》追究的定罪数额的。()裘某之子燃放烟花爆竹是在其父亲一再指使下进行的。这就是共同过失犯罪中,虽然没有直接共同行使行为,但造成危害后果是共同造成,而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有分别进行的行为造成共同的危害结果而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在我国某省曾经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刑事案件,3个老妇人各自到同一块坟地的不同坟上烧纸,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3人因共同过失均被分别判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这个案例,只有在她们分别进行的行为都有引起失去控制的火势,3处火汇集后形成一路火,烧毁森林,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由于行为缺乏共同性,虽然有危害的结果发生,也不能定罪
    20043108,浙江省淳安县某乡发生了多起森林火灾,其中许家村发生森林火灾,烧毁森林255亩。当地林业站先后两次上山查看现场,但只能分析出是早出劳作的人吸烟引起的森林火灾。后经过多方排查,认为清早去山上砍柴的一对夫妻有肇事嫌疑。但由于火灾烧毁森林面积较大,当地林业工作站并没有及时报案。直到两个月后的一天,被烧的国有林场来防火办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森林警察大队才发现这起案件。经民警现场勘查以后,认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原因是有人私设电网,电网在高温运行下,突然断开而产生火花,点燃枯叶而引发。顺着电线很容易地就找到私设电网的山民家里,经过调查发现在森林火灾发生的头一天晚上,夫妻俩都有合闸上电的可能。经讯问男主人许某某,许供认电闸有可能是他上的。于是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许某某的妻子证明说,有时她也合闸,至于那天晚上是不是她合上的已记不清了,但有可能是她合上的。由于时间过了两个月,没有证据证明电闸到底谁合上的,所以该案件没有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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