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侨离婚案件立案需提供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7-08-28 作者:池万浩律师
1、民事起诉状(原告不在国内的诉状、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要认证、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2、原、被告身份材料(可以是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由其本人向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若子女为国外出生,国外机构出具出生证明要当地国家公证、大使馆认证及中文翻译。
3、原告如居住国外应提供护照、居留证及居留证中文译件(如有合法居留)
4、国外地址外文及中文译件(原告的国外地址必须提供,被告的国外地址亦应提供、除非确实提供不出);
5、结婚证(如系事实婚姻的,应由原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证明要表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年月);
6、子女未成年须出生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提供户口簿亦可);
7、其他证明主张的证据材料。
注:原告不在国内的:1、民事起诉状上的签名要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同时要提供经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如系一般公民代理,还要提供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离婚意见书(表明自己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情况的书面意见)、护照复印件、居留证复印件。如子女系国外出生,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要经当地国家公证,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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