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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发布日期:2017-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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