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两女儿监护权转让给公婆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女子不懂法将两女儿监护权转让给公婆
原告与二被告之子王某甲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农历2011年5月,王某甲帮人建房意外死亡。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两个小孩由二被告抚养。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与王某丁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3个月。原告诉称,原告在不知法的情况下与两被告达成协议,同意两个女儿由两被告监护抚养,自己享有探视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享有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监护抚养两个孩子。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王某甲生育的两个女儿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王某某、许某某辨称,不同意小孩变更由原告抚养,原告没有抚养两个小孩的能力,且原告现在又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原告的丈夫在与原告结婚前也生育了两个小孩。
法院判决: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段某某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原告段某某系未成年人王某乙、王某丙的母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监护能力。故对原告请求抚养王某乙、王某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小孩,原告没有能力抚养,王某乙、王某丙不应变更由原告抚养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监护人可以随意变更吗
监护人不能随意变更,即使变更,只能在有监护资格的几个人之间选择。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人有资格做监护人: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4、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5、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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