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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跳楼身亡索赔学校88万 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
家中跳楼身亡索赔学校88万
搜狐新闻讯:今年1月16日下午1点半左右,南通市区花半里小区内发生一起惨剧。一名15岁的初三学生从22楼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8月1日,死者母亲将孩子所在的南通市第一初级中学,以及孩子的班主任告上了法院。死者母亲认为是班主任的体罚导致了孩子的跳楼自杀,而学校和班主任方面予以了否认。
2017年1月16日原告正在上初三的孩子从家中跳楼自杀身亡,原告认为是班主任老师对孩子长期实施体罚,严重伤害了孩子的自尊,造成孩子情绪低落,最后导致了孩子假期内在家中跳楼自杀的惨剧。原告要求班主任公开书面道歉,并索赔各项费用88万。
而被告南通市第一初级中学,班主任张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的指控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而且孩子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假期中,与学校及班主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随后,原告律师在庭上宣读了部分微信内容,证明原告的孩子遭到班主任张某的刁难体罚。但被告律师认为原告出示的并不是完整的信息,不足以完全采信。
由于案情复杂,南通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将择日宣判。
有关体罚的法律规定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
无论是父母、学校还是老师,都不能对孩子进行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以上就是”家中跳楼身亡索赔学校88万 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的内容,您明白了吗?不管孩子的死亡和老师的体罚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体罚学生没有任何好处。家长和老师们都应摒弃这种错误的做法,通过耐心的沟通来教育和引导孩子。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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