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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市绥德县产妇马某某坠亡案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7-09-11    作者:110网律师
陕西榆林市绥德县产妇马某某坠亡案之我见
【序】据说201799日晚,死者家属已与院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文②、③、④似乎已无讨论之必要,但文章已完成,发表出来为今后遇到类似的案例提供一个参考意见。
【正文】2017831日,陕西榆林市绥德县产妇马某某从分娩中心的待产室走至备用手术室(5楼)跳下身亡,一同带走的还有腹中的胎儿。本案需要面对以下几个问题:①顺产错了吗?②院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错?③马某某死因?④死者家属选择什么法律方式维权?
一、先来看①。自从有了人类以来,自然产子的生理过程就没变过。虽然产子伴随着痛苦,但人类的自然生理过程并未就此改变,只是随着医学的进步出现了剖腹产、无痛分娩。剖腹产、无痛分娩都要借助麻醉药物,麻醉药物应该有副作用,其对胎儿、孕妇的副作用在许多方面都是未知的,本着对后代负责的态度,现代医学鼓励顺产。因产子而自杀的孕妇属于极少数的个案,不能因传媒的渲染加上人类自身的同情心理而背离科学的自然规律。我这么说,可能要招来责骂,但我是站在整个民族的角度来看问题,且我的未来的老婆也可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我还是要坚持我的这个观点,继续支持鼓励顺产。
鼓励顺产的同时还要兼顾难产、产妇的个人意见的平衡。
在剖腹产出现前,产妇的死亡率是比较高的,故,在难产及其他危及母子的情况下,行剖宫术还是有必要的。对于因生产疼痛达到一定级别的,无痛分娩也是值得考虑的。院方在孕妇入院时就应该首先书面告知剖宫术与无痛分娩的未知危害的风险,以方便产妇及其家属在选择生产方案时能更理智一些。
二、再来看②。从院方披露的证据来看,院方说明:1.头胎4+1周孕待产;2.巨大儿?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向径99㎜,一般胎儿双向径不大于90㎜),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初步诊断:G1P041+1周孕20A待产;脐带异常?打印时间830日。家属手书: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时间:831日。
家属签字的时间是831日,故院方的检查很可能已完成,但院方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仅仅给出“初步诊断:G1P041+1周孕20A待产;脐带异常?”的告知,没有“2.巨大儿?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向径99㎜,一般胎儿双向径不大于90㎜),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的书面告知,而剖宫产与顺产在计费及后果的实质性问题上的差别很大,足以影响到待孕方的判断,故院方有错。
从披露的外科护理记录单来看:17:50,马某某宫口近全开,但监控中的马某某此时还在到处走动,院方的记录有假吗?若为真,则应该有产妇生产指针的实时记录,但院方在17:50~19:19仅仅记录了三次,没有详细的生产指针,故院方此处有错。如果院方的记录为假,则据《侵权责任法》,直接推定有错。
从监控来看,产妇的情绪已出现问题,但院方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此为错之三。不过,这要结合普通产妇的通常表现来判断。
三、接着看③。从警方的判断来看,马某某死于自杀,故因果关系是明确的。但促成马某某自杀的原因是什么?即马某某的间接死因。双方都认为产妇待产痛苦,故马某某的痛苦系间接死因高度盖然。不过,法医鉴定允许这样做吗?恐怕不行!但我是外行,可能说错了。会不会是赤裸身体受到了羞辱呢?或有其他的原因吗?没有证据,但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产妇的痛苦级别是几级?没有证据!这就造成死因参与度无法鉴定。
四、最后来看④。马某某死了,这个损失怎么主张才切实可行?
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吗?可是这个因果关系怎么确定?死因参与度怎么确定?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都要求有司法鉴定附卷,这个司法鉴定就要就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但正如第三点所述,很可能行不通。
那就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吧!可能会有人说:这能赔多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死亡赔偿金是可以进行主张的,但死者家属的期望值不能太高,毕竟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可能会有人接着说:合同之诉的损害后果一般也要求因果关系啊!。是这样!但法官可以不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那样的司法鉴定,可以直接据盖然理论断案,过错比例也可以酌定。换句话说,有个死因鉴定就可以了。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死者家属选择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怎么办?法官应当进行释明,如果死者家属不更改(撤诉后重新起诉),则直接驳回诉请。不能因为本案的社会影响面太宽而失去了法律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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