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夫妻感情基础差,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准许离婚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月苏某某、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夫妻生活两地,沟通交流较少,感情变差,苏某某遂向罡兴律师事务所委托,指派律师张德兆代理,担任苏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准许原告苏某某于被告张某某离婚。
2、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律师观点:
离婚三部曲:(1)调解;(2)诉讼;(3)确认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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