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鉴定需要哪些步骤
发布日期:2017-09-15 作者:邓普云律师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二、医疗过失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1、“专业判断”的原则
法官依法而有权威,鉴定人则因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遵循“专业判断”的原则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医疗过失鉴定中,此点尤为突出与重要。
2、以“注意义务”作为医疗过失判断的基本准则
一般侵权法上把过失定义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慎重留心, 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
3、以“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审查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7 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判断医方医疗过失的审查原则。笔者认为,上述原则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是:判断某种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
综上所述,做医疗过失司法鉴定通常由专业的医疗管理机构完成,医疗过失鉴定需要按照一定步骤进行,包括提出委托,鉴定机构受理、对医疗过失案件进行初次鉴定、复核鉴定,最后公布鉴定结果。如果不是很复杂的鉴定内容,通常一个月内鉴定机构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患者对其不服的话,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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