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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9    作者:邓普云律师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基层人民如果受到什么不平等的待遇都可以向法院等机关提出诉讼,比如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仲裁等机关提出。那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是属于哪个机关。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追索劳动报酬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底,被告雇佣原告等八人在多处从事土建工作,期间约定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但被告未如约发放,被告拖欠原告等人劳动报酬迟迟未发。2016年2月6日,原告等八人找被告索要报酬,被告为原告等人出具单据一张,载明欠原告1910元(壹仟玖佰壹拾元),约定于2016年5月底6月初还款。现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姜锡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9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邹某支付原告姜某劳动报酬款191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雇佣原告等八人,于荣成市成山大道、石岛管理区、人和镇等处从事土建工程工作,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后尚欠1910元未付。后被告为原告等八人出具字据一张,写明原告等八人工作天数、工资标准、工资总额及尚欠工资情况,对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910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邹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邹某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等八人从事土建工程工作,至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款1910元,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单据在案为凭,事实清楚,且被告未对原告主张作否定之答辩,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某支付原告姜某劳动报酬款1910元。律师说法:怎么确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法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应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其次,认为只要劳动者不通过劳动仲裁,而是依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为条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的观点亦有不妥之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仍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是先通过仲裁前置程序后起诉,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直接起诉,都应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应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以上是关于“怎么确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法院?”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追索劳动报酬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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