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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约定给孩子改名吗?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110网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一方单独给孩子改姓名的纠纷并不少见。对此,我们需要对第二十二条进行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离婚时约好不给孩子改姓名
原、被告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2011年7月生育男孩马刘丞益。2012年11月1日双方经腾冲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腾冲县人民法院(2012)腾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规定:婚生子马刘承益由被告刘文玉抚养,原告马克荣从2012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限于当月20日前付清。小孩马刘承益四周岁前原告马克荣或其家人每星期四到被告方家探视小孩;小孩马刘承益四周岁后原告马克荣或其家人每月接走小孩7天与其共同生活,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下午将小孩从被告家中接走,到第二个星期天下午送回被告家。被告承诺不更改马刘承益的姓名及族别。离婚后,原告按照调解书规定,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归被告刘文玉抚养后,被告刘文玉单方将孩子的姓名变更为刘开奇,并到腾冲县公安局腾越派出所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权利,于2015年8月13日诉讼来院,要求恢复孩子马刘丞益的姓名。
法院判决:被告刘文玉十五日内到户籍登记机关将其与原告马克荣婚生子的姓名由刘开奇变更为马刘丞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对孩子的姓名问题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双方均应当遵守约定。被告刘文玉不应当违反约定,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更改为刘开奇。故对原告要求恢复孩子马刘丞益姓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父母一方可单独给孩子改姓吗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父母一方单独给孩子改姓名的纠纷并不少见。对此,我们需要对第二十二条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对子女姓氏的更改,应当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当然在子女成年后,可自行决定随谁姓,姓什么。
其次,很多男方认为孩子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但是,夫妻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姓氏问题进行约定,一旦做出约定,双方都应遵守约定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夫妻离婚后抚养权专属于一方,但这并不能使父母一方单独能否更改孩子姓名。即使夫妻离婚,想要更改孩子姓名的,也必须父母双方都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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