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婚先孕是否属于胁迫结婚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未婚先育被迫结婚方主张撤销婚姻关系
李某和戚某于2012年通过网络自相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戚某导致李某未婚先育。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双方权衡利弊后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当日双方自愿到公证处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约定双方婚前取得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人的收入归各人所有。登记结婚后,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2014年6月13日,因意外导致李某流产。随后戚某以被迫结婚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未婚先育被迫结婚并不符合可撤销婚姻中“胁迫”的要求
在面对未婚先孕的情况时,为了避免社会上的流言蜚语,保证孕育的子女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生条件,女方提出与男方登记结婚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范畴内均无不当;另外,从双方登记结婚时对婚前取得及婚后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并公证的事实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仍能理性判断和处分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可以进一步推定当事人在选择进行结婚登记时亦应是双方事前权衡利弊之后的自主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综上,双方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胁迫”事实,对戚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可撤销婚姻所要求的“胁迫”?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存在胁迫时,婚姻才可以被撤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会导致婚姻被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处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在本案中,出现未婚先孕的情况后,女方只是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提出与男方结婚的想法,并未实施任何威胁男方或者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的行为。最后男方经过其深思熟虑和权衡利弊之后同意结婚,完全是基于其自主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迫于一定的社会压力,但是其并不符合上述可撤销婚姻所要求的“胁迫”的概念。因此,撤销婚姻的请求未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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