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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胚胎性原因及其预防

发布日期:2004-08-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    贪污受贿是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的现象。普遍现象必然有普遍原因,用偶然的或者局部的因素,是不能解释普遍情况的。贪污受贿的最一般的原因是公权在自私观念的支配下谋取私利,公权、自私、私利三者的结合,乃是任何贪污受贿的共同原因。其他的原因,都是次一级的本质。预防贪污受贿,就必须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因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的根本方法。这个根本方法,就是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来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的滋长。遏制了自私意识,也就从根本上遏制了贪污受贿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    贪污受贿   基本原因    根本方法

  要遏制贪污受贿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对贪污受贿的原因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才能行之有效地做好预防工作。

  一、贪污受贿行为的普遍性

  人类社会,从古到今,贪污受贿行为无时不有,从未绝迹。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贪污受贿现象就已经出现。美国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原始法研究的权威霍。贝尔在他所写的《初民的法律》一书中,描述了一种原始社会里的腐败现象。安加科克是加拿大中部和格陵兰岛西部的爱斯基摩人的巫师的称呼。爱斯基摩人认为,在公共集合的场合忏悔可以净化灵魂,而巫师享有主持公开忏悔的权力。在主持忏悔活动中,某些安加科克也会滥用职权。心仪一个有夫之妇而又不敢与她的丈夫争斗的人会“贿赂”巫师,请他捏造出其婚姻招神灵嫌怨的依据。或者,温和一点的说法是:这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指安加科克)能以权卖“钱”。在西阿斯加的内地,“他确确实实向周围的人发布命令,从他们那里聚敛财富。”①中国也不例外,我们现在缺少这方面的史料,但从出土文物中可见一斑。在陕西华县元君庙发现的遗址中,女性随葬品较男性的稍微丰富些。因为在母系社会中,女性拥有家长权力,所以,尽管当时物质匮乏,但拥有家长权力的女性利用职权,较多地占有了财富。到了父系社会,利用权力占有财富的现象就更为明显了。在大汶口、江苏邳县和涧沟(在河北邯郸)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墓葬中,可以看到大量的墓葬没有任何陪葬品,但少数墓葬中却有精美的骨制品和其他装饰品。如邳县刘林的一个墓群的中心,有两个男子仰身直肢葬在一条轴线上,死者两手执着带骨角柄的獐牙钩形器,足旁有狗殉葬,随葬品相当多。这种现象表现死者是位握兵权又拥有财富的人,很可能就是两个氏族首领。②有权力的人占有了更多的财富,破坏了原始社会公平的原则,这难道不是贪污受贿的表现吗。

  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贪污受贿现象就更为盛行了,而且是彻头彻尾的腐败。权力完全被私有化了,“十八世纪前,统治者以其私人身份做的事与以其公职做的事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此前,英国被当作统治者的私产来处理。这就是国家私有理论,所有的公职都被君主当成礼物来随心所欲地出卖、赐予或处置。”培根在1618年当上了大法官,他说过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然而,正是这位充分认识了司法重要性的、知识渊博的人,当了三年大法官,便被指控搞腐败,收受了诉讼当事人的贿金。③而在古代中国,皇帝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者。他们利用权力,大肆搜刮民脂民膏,过着腐朽糜烂的生活。上行下效,各级官吏无不竭尽腐败之能事。一部封建史,就是一部腐败史。王亚南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④列代列朝,清官可谓凤毛麟角,而贪官却比比皆是。“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三年清知府,十年雪花银”,便是其典型写照。嘉庆四年(1799年)正月初三,太上皇乾隆寿终正寝,“天”崩塌了,历史上最大的贪官-和珅的官运和生命也走到了尽头。正月初五,和珅被人劾奏。正月初八,嘉庆传旨,将和珅革职查办。正月十七,公布查抄清单,随即赐和珅自尽。和珅通过贪贿勒索,聚得家财共“合白银近十亿两”,相当于清政府20年收入总和的一半多。⑤从中可见,中国古代社会腐败之极。

  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后,尽管统治者倡导民主和法治,但贪污受贿现象却依然严重存在。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十分严重,被人称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的乌干达,有一次内阁会议上,一位部长直言不讳地指出:所有的官员都有腐败行为,他说在场的有谁能否认自己贪污,请站出来。结果与会者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在其独裁专政20多年中聚敛了100多亿美元,使国家遭受了1000多亿美元的损失,当时国家一年的财政开支只有31亿美元。据一些专家估计,在马科斯当政的最后几年中,国民生产总值有40%被各级政府官员贪污掉。⑥发达国家同样也不例外。美国学者约翰。 彼斯特和苏珊。 韦尔奇,曾发出美国腐败的调查表,表中所列项目,基本概括了美国腐败的类型和特征:

  (1)一位总统候选人,答应以大使职位换取竞选捐款:

  (2)一位国会议员,利用他的老资格为他的选区的一家公司取得一项武器合同;

  (3)一位国会议员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旅游;

  (4)一位国防部长,他在一家公司中拥有价值50000美元股票,而国防部长与这家公司之间有一项百万美元的合同(国防股票);

  (5)一位公共官员,施加影响,使自己的一位朋友或亲戚被法学院录取;

  (6)市长家的私人车道由市政当局铺设;

  (7)一位州议员,兼公共道路委员会主席,批准购买一块地(她最近才获得的地皮);

  (8)在一家公司拥有50000美元股票的法官,参与一起与该公司有关的案子;

  (9)一位立法者,接受了一大批竞选捐款,作为对他在立法议案中“正确地投票”的回报;

  (10)一位国会议员,在新泽西的美孚石油公司拥有大量的股票,为保持对石油损耗的补贴而努力。⑦克拉费伦曾将腐败视为美国的特征,他惊讶,在这个其文化渊源于西欧启蒙思想的国家中“甚至今天仍然存在着无孔不入的腐败。”约翰 .G .彼特斯和苏珊 .韦尔奇抱怨,“尽管在卖国政治生活中,腐败是无时不在的,”“但美国政治的分析家们却从未对此作过系统的研究。”⑧在日本,更是腐败迭出,丑闻不断。战后,在自民党执政的近40年间,全国关注的腐败大案就有40多起,所有这些大案都涉及自民党主要领导人,列届首相(总裁)中绝大多数涉及贪污、受贿、逃税之嫌。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发生“岸介信丑闻”,岸介信以首相的权力与垄断公司勾结,从日本对亚洲一些国家的战后赔款中捞取巨额“好处费”。70年代,在世界颇有影响、曾任日本首相的田中角荣,把“金钱等于权力”视为座右铭,在他当政时的国会议员几乎全部接受过财团的金钱馈赠。他身为首相,却践踏法律,参与实施对全日航空公司购置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的“三星”飞机的指挥权,事后,该公司赠与贿赂款达5亿日元。⑨俄国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了。这个美好的制度虽然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为先进的制度,但她同样未能铲除贪污受贿的病魔。苏联共产党下台,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腐败现象严重。   在“8.19”事件之前,苏共各级党组织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官僚特权阶层、腐败分子所控制。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许多地方已经荡然无存。苏共领导层一边讲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边却由“公仆”们随意作出损害人民利益的决定。他们从特供商店低价购买进口名牌商品和把子女送到西方留学;将国有企业化为私有;利用高通货膨胀率,通过获得和挪用巨额贷款谋利,甚至靠扣压、推迟发放工人工资经商;通过办银行假破产侵吞客户资金……俄罗斯新闻媒介直言不讳地指出,俄国的暴发户中,61%的人是靠将国有企业化为私有;而十分之九的私有企业老板,是过去社会主义企业的领导人。美国一个专门研究俄罗斯问题的工作小组负责人弗兰克。奇福德说:“〔前苏共〕是唯一一个在自己的葬礼上致富的政党。”苏联解体前不久苏联社会科学院曾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仍然能够代表工人的仅占4%,认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占7%,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党员的也只占11%,而认为苏共代表党的官僚、代表干部、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占8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苏联人民并不认为共产党是他们利益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乃至普通党员自然不会再有当年保卫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国家那种政治热情和奋不顾身的精神了,对苏共的垮台冷眼旁观,甚至出现在对立营垒中,都是不奇怪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苏共腐败,党群关系的解体,才导致了苏共下台和苏联解体的悲剧。⑩在我国,贪污受贿问题同样从建国以来就一直缠绕着我们。1949年3月,毛泽东在河北省平山县西北坡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富有远见地预言:“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⑾果不其然,毛泽东在建国前所担心的情况竟成了现实。新中国成立不久,腐败之风就扑面而来,毛泽东称之为“贪污浪费的狂澜”。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三反五反”运动。1952年1月9日,当时负责“三反”工作的薄一波在中央、华北和京津两市运动初期的干部大会上指出:在政府系统的27个单位内,已发现有1670多名贪污分子;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后任天津地委书记的张子善。⑿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更为严重。1982年4月10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讲话。他说:“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那个时候,贪污一千元以上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就往往是很大的‘老虎’。……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 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从那以后,我们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虽然取得了反腐败的阶段性成果,但贪污受贿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触目惊心的案件,使我们不得不看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人类社会中,贪污受贿现象具有普遍性。

  二、贪污受贿最根本的原因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分层次的。客观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这是最基本的;而后分为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质,这是次一级本质;然后再进行分类,直至表现为丰富多彩的世界。

  分析某一事物的本质,也应当采用此办法。如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制度时,就是从最基本的概念-商品,一层一层地剖析,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的本质。为什么从商品开始分析呢?因为,商品中包含了资本主义制度最基本的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在这些矛盾的展开和激化。

  同时,科学的认识论原理告诉我们,普遍事物,必然有普遍的本质,偶然的原因,是无法说明普遍事物的。只有当某一原因,能够解释普遍现象时,它才是这一普遍事物的原因。

  我们分析贪污受贿的最基本原因时,必须遵循上述原理。否则,我们是难以解释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着的腐败现象。我们把贪污受贿的普遍原因称为胚胎性原因。一切贪污受贿,都是从这一胚胎中发育出来的。

  基于上述认识,以下一些观点显然是片面的或者是肤浅的,因为它们不能解释古今中外的一切贪污受贿现象。

  1、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建立的是权力私有化制度,这是该社会腐败产生的基本原因。它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制度腐败现象的次一极本质,不能揭示其他社会制度腐败产生的原因,封建残余思想就更不能揭示其他社会制度中腐败现象的原因。因而,无论是封建制度也罢,还是封建残余思想也罢,都不是孳生腐败的根本的、普遍的原因。例如,它不能揭示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前苏联共产党腐败,导致建党七十多年后垮台,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为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当前,我国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把它说是封建思想侵蚀的后果,怎么也不能使人信服。新中国毕竟已度过了五十多个年华了,还老用封建主义来解释当前的普遍现象,只能让人感到认识的浅薄和思维的简单。

  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许多人在总结当前腐败产生的原因时,往往少不了这一条。如果不是从最基本的原因来说,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改革开放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好的东西进来了,腐朽的生活方式同样也影响了我们。但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由内因所决定的,外因仅仅只是条件。用条件性的东西来说明事物的本质,是违背事物运动规律的。因此,这样的分析也只能从条件的角度而言的,没有触及腐败的深层次本质。

  3、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营企业、个体户普遍存在,公民的商品意识强化,人们普遍受物质利益的驱动而经营、活动。这样的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必然应运而生,必然影响着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贪污受贿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市场经济中,它还普遍出现在各种制度的社会中。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照样有腐败现象,而且,有的还十分严重。所以,如果对腐败原因的分析,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是不够深刻的。

  法理学家卓泽渊说得很深刻:“要根治腐败,我们必须查明腐败的根源在哪里?我们曾经找了很多原因,如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极端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马列主义没有学好,等等,这些都似乎是对的。但是都有值得疑义的地方。我认为,剥削阶级思想和极端个人主义都是原因。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的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一定比我大,其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也绝对不会在总体上低于我国,但为什么我们的腐败现象还会比他们中的许多国家都还要严重而普遍?他们根本就不坚持马列主义啊?他们都深陷市场经济之中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必须有一种理论,能够解释所有贪污受贿存在的原因。这样的理论才能揭示贪污贿赂的普遍本质。其他次一级的原因,都是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因所生发出来的。显然,上述几种认识都不能做到这点,这些观点都只能解释某个特定的社会制度产生腐败的原因,因而,均是次一级的本质。

  综观古今中外的贪污受贿现象,它们的共性有哪些?找到了共性,也就找到了最普遍的原因。首先,他们都是社会的管理者,都掌握着公共权力。其次,他们都生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再就是,有着自私自利的人格,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如果三者有机地统一于某个人身上,那么,腐败堕落便是他的结局。

  贪污受贿的前提之一,就是拥有权力。没有权力,也就不可能利用职权搞腐败。但并不能认为,权力本身能够腐败。大家经常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句名言是十分值得商榷的。陈卫东主编的《腐败控制论》中也写到:“我们认为:首先,权力的本身就蕴含着腐败的因子,这种因子就是腐败的权力根源;其次,权力本身所蕴含的这种腐败因子,从其产生的时候,就潜藏着发展的潜力,一旦这种力量获得合适的条件,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等条件,就会促使腐败现象的出现。”⒀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我们这里讲的权力,是指控制、管理社会以维护某种利益的支配力量。就现代社会而言,则是指为了制造公共产品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发展、由人民通过民主而产生的支配力量,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这种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就这种权力本身而言,怎么会有腐败的绝对趋势呢?怎么会有腐败的因子呢?因此,我们认为,仅就权力而言,甚至连腐败的影子都不见。科学的提法是,拥有权力,仅仅是腐败的前提条件之一。

  而权力在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着的东西。只要有社会存在,就必然有权力存在。因为,社会是一个组织系统,是一个有秩序的系统。组织、秩序是和权威联系在一起的,而权威则是权力的固有属性。无法想象,一个没有组织、秩序、权威和权力的社会是如何存在的。“大约在人类开始了稍具有组织性的社会生活起,权力就诞生了。而且凡具有某种组织化形式的社会生活中,就必有权力存在。按照这个基本假定,权力在人类生活的时间分布与空间分布上是普遍的。”⒁“权力,权力需要,权力异化,权力腐败,权力制约……乃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个永不衰竭的话题。”⒂正因为权力是和人类社会、腐败现象相伴而存在的,所以,它是解释贪污受贿的一个共性的因素。

  腐败产生的第二个因素,就是掌握权力者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马克思说:“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⒃从自然属性来讲,人是有各大系统所组成的,是血肉之体。马克思认为,“人是直接地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⒄这就决定了,人永远摆脱不了生理上的各种需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则这样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⒅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与恩格斯所说的“兽性”,都是指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生理机能。恩格斯说得很明白:“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⒆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夫子就说过:“食色性也。”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绝对不存在这个世间的。掌握大大小小权力的官员,也有自己的长辈需要赡养,有自己的后代需要培养,也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有自己的社交圈。总之,有各种各样的欲望。而这些社会关系的维系,各种欲望的满足,是少不了以物质作为基础的。看看我们周围的现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员,难道都是不言自己利益的超脱尘世的圣人吗?如果这样子来要求共产党员,是完全建立在乌托邦思想基础上的,本身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对党员的要求,不是“大公无私”,而应当是“先公后私”。共产党员尚且如此,其他掌握权力的人,就更不要说了。任何掌权者,都是社会、人民大众的服务者,同时又是活生生的有着丰富利益要求的血肉之体。

  所以我们说,掌握公权的人,不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如果有一天,公权交给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去行使,腐败是绝对不会出现的。但这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再先进的机器人,也是要有人来操作的。于是,权力最终还是由人来行使的。而人性,是具有永恒性的。所以,人类社会自从产生那一天起,就注定避免不了这对矛盾,即:公共权力必须由拥有自身利益的个体来掌握和行使。这才是腐败得以产生的两个最基本的因素。

  当谈到人的自然属性时,我们是坚决反对人性恶的观点的。中国古代哲人荀子在谈到人性恶时说:“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⒇荀子把人的自然需要同人性恶等同起来,显然是错误的。人的自然属性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没有褒贬之意。人性的善和恶,是社会属性,是在社会中产生的,是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因此,人的私利(人的自然需要)和自私(损人利己),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私利,是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而自私,则是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如果说人性本恶,天生如此,那么,自私便是人的天性了。这样一来,腐败只要具有这两个条件,就必然会产生。或者说,掌权者就一定是腐败者了。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人类社会也就太可悲了,也就不可能发展,人类的前途也就黯然无色。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掌握公权的私人,能掌好权、用好权,在封建社会也是存在的。在民主法治发达的国家,廉洁从政,更是蔚然成风。同样,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了勤政和廉政,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为政清廉也是普遍现象。由此可以证明,人性不是自私的。

  因此,人性不是自私的,而是表现为中性的需要。这种需要,仅仅是自然所决定的需要而已,丝毫没有善与恶的社会属性。由此推论,具有了上述两个因素,仅仅是腐败产生的现实可能性。公权由私人掌握,腐败的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由一个必要的条件,这就是掌权者的自私性。可用下图(可称为腐败内在结构图)来形象地表述:

  掌权主体

  所谓自私,“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有意地侵害他人或集体、国家和人类社会整体的正当权益而谋取一己之狭隘的心理与行为。”〔21〕自私,也是相伴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因为,相对于不断发展着的人的需要来讲,自然资源永远是短缺的,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当一些人的欲望缺少理性控制时,自私观念也就必然在这些人身上产生。掌权者也是如此,他们都是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独立思维和相对利益,他们总体上都有一种背离集体或公众的倾向。(22)他们中总有一些人由于受自己非分欲望的支配,成为自私者。一个掌权主体,如果具有了这样的自私心理,象上图所描述的那样,就必然会用自私意识将私利向公权渗透,便必然会以权谋私,腐败就从可能性转化为了现实性。在掌权主体中,尽管其有着个人利益,但如果没有自私意识的连接,腐败是决不可能产生的。正是由于自私意识地作祟,谋取公共利益的公权便异化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正是贪污受贿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我们将其形象地比喻为胚胎性原因。古今中外,一切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都是从这一胚胎性原因萌发产生的,是其共同的原因,共同的本质。因而,惟有这样的观点,才能解释人类社会腐败现象的普遍性。

  三、预防贪污受贿的根本方法

  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建立在对产生问题原因的认识基础上的。如果方法本身不是建立在科学认识问题的基础上,那么,这个方法便是盲目的,脱离实际的,从而是毫无效果的。即便是符合了实际,那也是不自觉的,也就大大影响了预防的效果。

  从上述对贪污受贿的根本原因的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要预防此类腐败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方法,不是要消灭权力或者减少权力,因为权力本身不是腐败产生的原因;而且,只要人类社会存在,权力就必然相伴存在。减少权力,当然能够减少腐败产生的条件从而减少腐败,但我们讨论的是如何预防掌权主体的腐败,这是两个不同的课题。同样,这个方法也不是要消灭掌权主体的自身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点,当然很好,很有效。没有自身利益,大公无私,掌权主体完全和公权融为一体,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一点没有了。但是,我们能做到这点吗?!人的自然属性乃是客观存在着的呀。

  预防贪污受贿的根本方法是什么?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在“自私”这一要素上做文章。如果自私观念没有了,腐败也就不可能产生出来。因此,预防贪污受贿的根本方法,就是要铲除自私观念。要从内、外两个方面,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自私观念的产生,从而掐断公权和私利的连接线。没有这个连接线,尽管拥有私利的主体掌握着公权,也能做到公私分明,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

  从内的方面来预防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就是要使掌权主体在主观意识上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铲除自私自利观念,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首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他又说:“对领导干部来说,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最根本的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3)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存在意义之所在,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看到,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向社会索取了多少,而在于向社会贡献了多少。他向社会的索取是分母,向社会贡献是分子,索取越多,相应地自身价值就越小;贡献越大,相应地他的价值就越大。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弄明白“过去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自觉地讲奉献,体现人生的价值。从反面看清楚,自私自利,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必然导致自身价值的大跌,甚至成为一个负价值的人,最终为社会和人民所唾弃。树立了这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人,就能抵挡任何黑色的诱惑,堂堂正正地做人。

  其次,培养高尚的从政道德。道德是规范人的言行的行为规范,它是从内在方面对人行为进行制约,因而是预防贪污受贿的十分有效的办法。一个具有了崇高职业道德,便是具有了政治良心的人。所谓政治良心,就是指人们在政治活动 中的良心,即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政治道德义务时,对所负的政治道德责任的内心道德感知和政治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人对其政治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政治良心的内容包括同情心、怯恶心、是非感和团结心。(24)具有这种政治良心的人,就能时时处处能够用美好的 情操,来约束自己的私利,有效地遏制自私观念在自己头脑中滋长,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这样,腐败的内在结构,也就根本不可能在这样的人身上形成。

  第三,摆正自身利益的位置。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人们的一切行为,无不和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关。马克思说:“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比如在经济领域中,人们经营活动的目的,乃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劳作,当然和他们的薪水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必须和他所处的社会和时代密不可分,有一个度。脱离这个客观条件,企求超越式的豪华生活,就会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就会滋长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观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只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自己的物质需求,建立在客观条件之上,才能正确地处理好私利与公权的关系。做到了“知足者常乐”,或者等而下子,起码可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的根源也就能被有效的堵塞。

  从外在方面预防,就是要通过制度设置,来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一是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对权力制约的根本点在哪里?就在于通过对权力行使的制约,防止掌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滋长私心,使公权向私利扩张。因为掌权者具有特殊的身份,是人情、金钱和美色所攻击腐蚀的对象。毛泽东早就说过:“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25)尤其在“官本位”意识十分强烈的中国,权力被人们奉为至高的地位,在这种环境中,权力的载体-掌权者很容易被腐蚀。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那么,在各种诱惑面前,掌权者就可能欲望膨胀,私心滋长,被俘虏过去。可见,掌权者的腐败,并不是权力使然,而是自己在特殊的地位和环境中,被各种“海妖”的迷人的诱惑拖下了水。因此,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强有力地制约,就如同船员们把奥德修斯紧紧捆绑在船桅上,抵挡住各种“海妖”们的诱惑。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正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但遗憾的是,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致使许多掌权者自觉不自觉地被社会阴暗的东西所腐蚀,滋长了私心,走向了腐败。

  二是要对掌权者的利益进行监督。而在各国反腐败的斗争中,实施所谓“阳光法”,即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韩国政府实行了公务员财产登记,实行了“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但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阿尔巴尼亚也于1995年公布了财产申报的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参加商业活动的投资必须申报。台湾于1993年6月通过三读程序,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了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及强制处罚。“让阳光照亮体制”,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26)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在我国推行“阳光法”,必将对预防贪污受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凡掌握公权者,必须将自己的收入向职权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如果隐匿个人财产,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在《刑法》增加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就能防止个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遏制自私观念的滋长,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

  三是要从严治吏,从优待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管理好执法队伍,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吏治。法治的失败,就是吏治的松懈;而吏治的松懈,必然是贪污受贿泛滥。因此,必须用缜密的法律,来管理好干部队伍,制约权力的行使。同时,对出现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一律开除。以这种铁的纪律和法律,告戒掌权者,要依法行使职责。同时,又要从优待吏,为他们有一个体面的生活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绝对否定或肯定“高薪养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应该承认,“高薪养廉”对廉政建设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贪污受贿,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贪污受贿成本很高,就很少会有人去愚蠢地实施。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下列公式无疑是正确的: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能遏制贪污受贿公权+自私=腐败>私利→易导致贪污受贿如果贪污一万元,他将损失十万元,他怎么会去做这样的傻事呢。

  关于从严治吏、从优待吏,新加坡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为切实执行该项法律,反贪污调查局具有广泛权力。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该局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人员,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贪污者除被罚款外还可以被判徒刑;调查局有权调查贪污人在银行的存款、股票数额、费用帐户,甚至可以查找其家人的帐目;犯罪人职位越高处罚越重。 反贪污调查局自成立以来,秉公执法,处理多起贪污受贿案件。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副部级)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一名在监狱工作的警员,只因帮犯人买了条香烟收受15元“好处费”,被查出后不仅被解职,而且被判3个月徒刑。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曾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功劳,深受李光耀器重。反贪局调查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而且还希望通过老领导李光耀出面帮忙。李光耀闻讯后怒气冲冲,令其停职,接受调查。郑章远最终畏罪自杀。关于从优待吏,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按规定政府公务员每个月工资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政府按该公务员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双方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就是说每个公务员享有工资40%的公积金,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1)购买政府组屋;(2)医疗治病;(3)为子女交学费;(4)养老基金。养老金必须在退休后方可领取,政府不另发养老金。可以想象,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40%的公积金,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 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如商业部一局长,以购买新汽车的理由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付款后他却不买汽车而挪于它用。法院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判处其被监禁一天,政府开除其公职,而处罚最严重的则是取消他50多万新元的公积金。可以想见,在如此严厉的法律面前,又有几个人敢冒此风险因贪小便宜而毁掉自己整个后半生呢!正是由于这样从严治吏、从优待吏,新加坡政府才成为了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之一。(27)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廉政建设肯定会做得更好。

  总之,只要我们从内外两个方面下工夫,就能从根本上有效地割裂公权与私利的结合,从而达到预防贪污受贿的目的。

  注释:

  ①威霍。贝尔著《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7-78页。

  ②参见林剑鸣著《法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

  ③斯蒂芬 .木莫尔著《权力与腐败》,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④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117页。

  ⑤参见辛子牛主编《中国历代名案集成(下集)》:“权相和珅贪纵案”,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⑥见《跨越腐败的陷阱-国外反腐败的经验与教训》,第2-3页。

  ⑦⑨《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第5-6页。

  ⑧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5、214页。

  ⑩该材料取自华夏经纬网2001年8月22日。

  ⑾(25)《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8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⑿黄修荣、刘宋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

  ⒀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⒁崔文化著《权力的祭坛》,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⒂林哲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页。

  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页。

  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

  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0页。

  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

  ⒇《荀子 .性恶》。

  (21)文清源著《自私论-万恶之源的理性批判》,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22)参见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23)《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要)》,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68-669页。

  (24)参见《从政之道  为民之德:领导干部政治道德研究》,第160-163页。

  (26)该材料取自西南政法大学网,龙宗智撰《步履艰难阳光法》。

  (27)该材料选自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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