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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应如何处理? ——兼论如何“净身出户”

发布日期:2017-10-10    作者:江琳律师
【案情】王先生和刘女士结婚5年,育有一女年仅一岁半,现因王先生出轨,刘女士遂与王先生于今年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子、车子均归刘女士所有,王先生净身出户,并在民政局对该份离婚协议进行了备案存档。现王先生反悔,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二人共同财产。王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1、是否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变更、撤销财产分割约定?
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常常带有更多的情感因素,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往往为弥补对无过错方的愧疚或急于离婚,放弃或降低对财产的要求,这是当事人的情感趋向和合理选择,不能以显失公平来论。
而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不属于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引自(2014)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2、如何变更、撤销财产分割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只要一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引自(2014)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结论】由于本案王先生未能举示签订离婚协议时有“胁迫”、“威胁”的情形存在,故而败诉。
 
【律师点睛】
1、我是否可以反悔?
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谨慎、慎重,一旦签署并备案,若无“胁迫”、“威胁”的事由存在,即不能反悔。
所以,如有必要,一定委托律师起草或咨询律师相关起草重点。事前准备,好过事后反悔。
2、如何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净身出户”?
    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紧密嫁接的结果,婚姻代表了忠诚、信任、责任与爱。很多夫妻在婚姻中会写一些“保证书”、“承诺书”等,内容会是,保证某某不会出轨,如若出轨,将净身出户。百度释义里,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如何做到法律意义上的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身体走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论婚后写过多少保证、承诺,在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放弃一切钱财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净身出户”。
所以,如有必要,一定委托律师起草或咨询律师相关起草重点。事前准备,好过事后反悔。


(本文版权归江琳律师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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