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重病时与他人结婚 去世后儿子怕分财产诉请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被告陈某某与梁某甲经朋友介绍相识,自2012年起至今被告陈某某连续租住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某号房屋,原、被告均陈述,该房屋为梁某甲所有。2014年2月13日,梁某甲与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梁某甲已满51周岁,陈某某已满54周岁。登记结婚时,梁某甲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是为了分财产,与其父亲结婚的,其父所患病毒性乙肝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其父病重期间意识不清醒,故父亲梁某甲与被告登记结婚的行为,应属无效。
被告陈某某对此回应:2014年2月13日上午,即我们结婚当天,梁某甲意识是清醒的,当天我们向医院护士请假后,我、我儿子、梁某甲三人打车去了婚姻登记处,梁某甲生前所患的肝病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我们双方登记结婚的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梁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的回复可知,2014年2月13日,梁某甲与陈某某均亲自到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结婚登记并签名,办理结婚登记时,梁某甲意识清楚,可以行走,无异常行为或表现。且根据病历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回复可知,登记结婚当天,梁某甲神志清,可对答与交流,故其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原告虽抗辩梁某甲登记结婚不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梁某甲与陈某某的婚姻存在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对其主张梁某甲与陈某某婚姻无效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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