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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涂宗华律师
未成年学生在校(包括幼儿园)期间,或由学校组织外出的各类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事故不但给学生带来不幸,而且给学生家长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同时,当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也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出现,无外乎下列几种情形(1)学校疏于管理,无规矩可循;(2)学校装备设施存在隐患缺陷;(3)学生违规违纪不听从教育;(4)学生嬉戏中难以预见的意外伤害;(5)其他学校无过错而又无法预见的意外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负有在学校内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当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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