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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灭失,风险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孙术校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主体,有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就是承租人按照买受人的指示向出卖人购买买受人需要的设备,买受人再向承租人租该设备。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赁合同,这是由于买受人租赁的设备完全是由买受人自己决定的,承租人只需要支付价款即可。那么当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灭失的时候,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一般规则: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普通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一般是由出租人来承担风险的,影响的是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作了另行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物的特殊规定: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并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也不能免除承租人给付租金的义务,换言之就是由承租人来承担融资租赁物中毁损、灭失的风险。
  此外,根据《解释》的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交付承租人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折价一次性补偿,而如果合同未解除的话,承租人就需要继续按期支付租金。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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