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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子女有份,一方擅自卖掉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婚后丈夫小钱掏钱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仅登记了小钱一个人的名字,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这套房子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但离婚不久,该房子就被小钱通过房屋中介挂牌卖掉了,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问她该怎么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由于签订离婚协议是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小钱一个人无权撤销该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小钱一个人也无权出售该房子。
虽然小钱无权出售该房子,但是由于买方购买时出于善意,并且按照市场价支付了房款,还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购买该房子属于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小米儿子无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买方返还房屋。为了维护小米儿子的合法权益,小米可以儿子名义要求小钱将卖房所得款返还给儿子。如小钱不返还,小米还可以儿子名义起诉小钱,要求返还卖方款。
律师提醒:如果房产还未过户,则买家此种情况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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