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
发布日期:2017-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协议达成后,执行机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1)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3.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出现暂缓执行的情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在决定书中一般应当记明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事由消灭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决定,提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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