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喝酒不是一点事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常言道:小饮怡情、大饮伤身。何谓小饮,何谓大饮? 可不是自己认为的小事,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大事。
 
一、酒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危险驾驶罪)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其他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故如醉驾有可能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者。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醉驾主要辩点
 是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道路”“机动车”,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是否为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及其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的,则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能认定为道路。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虑酒精含量的测试方法、血样保管是否合法。
在极个别情况下,即使没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也可认定犯罪嫌疑人醉酒驾车。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导致血液中无法检出酒精含量值,或者检出的酒精含量值未达80毫克/100毫升的,如果确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驾车前大量饮酒,通过侦查实验等方式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足以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也可以依法认定醉酒驾驶。
 有无从重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等。
 
当然除了酒后要承担以上责任外,酒桌上劝酒也有可能要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喝酒时勿忘法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