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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超过部分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于2015年2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市场管理工作,该公司实行每周上班六天的制度,每天上班时间8小时,张某后因加班费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遂申请仲裁,并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虽然每周工作六天,但是每天工作时间仅为6.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不应当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二审法院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认定该公司6天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对超出部分认定为休息日加班,维持了一审判决。
  企业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对休息日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但应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用人单位规定的6天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超过部分应作为休息日加班,应按加班时间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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