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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二手交易后一定要及时过户,否则购买人有可能得不到车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基本简述
    2016年7月5日,周XXXX因与陈XXXX、贾XXXX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向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陈XX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的本田轿车予以查封。该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贾XXXX、陈X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XXXX借款390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王XXXX向新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依法确定车牌号为豫D××××的本田轿车归其所有,并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
    法院查明,2016年6月5日,陈XXXX与王XXXX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车牌号为豫D××××的本田轿车转让给王XXXX,以物抵债,但并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依然登记在陈XXXX名下。
二、法院裁判结果
    近新华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王XXXX的执行异议。
三、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XX要求依法确定车牌号为豫D××××的本田轿车归其所有,并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XXXX与陈XXXX之间虽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并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该车转让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能对抗周XXXX因诉讼而申请法院对该车辆的查封与执行,故王XXXX对涉案车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于因涉案车辆未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可由王XXXX与陈XXXX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另行予以处理。
    该院遂依法驳回了王XXXX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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