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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代偿性取回权如何使用

发布日期:2017-12-09    作者:李丹律师
一、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
(一)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其财产。
(二)但是,如果其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因涉及到第三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原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受让被违法转让的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该财产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原财产权利人不能对该财产行使取回权。
(三)原财产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债务人请求赔偿。对于该赔偿,应当根据无权处分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行使的主体予以区分。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因系债务人自身无权处分行为,该赔偿属于一般侵权之债的赔偿,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予以清偿;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系管理人所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予以清偿。
(四)第三人受让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未取得被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权利人均有权依据交付情况分别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如果第三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而所涉财产又被原财产权利人追回后,第三人就已支付价款损失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返还。对于该损失赔偿债权,也应根据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行使主体区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或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二、代偿性取回权如何使用
(一)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有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原财产权利人是否可以就其行使代偿性取回权问题,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涉及到原财产权利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二)一方面通过确立代偿性取回权制度加大对原财产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又通过对代偿性取回权行使范围进行必要限制的方式适度保护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即以能否将财产毁损、灭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代偿物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作为权利人能否行使代偿性取回权的前提。
(三)如果能够予以区分的,权利人可以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代偿物;如果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则不能行使代偿性取回权,而只能根据财产毁损、灭失发生的时间分别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或者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以上便是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代偿性取回权如何使用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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