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应如何获取?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第二,由法院负责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划拨、边检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现实中法院对于债务人的了解少之又少,仅仅依靠公开了解到的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的范围内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有较大的局限性,债务人也容易转移财产。
第三,靠债权人提供。债权人与债务人长期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自然会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从借款前的审查到贷后的监督,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多少,资金的流向,从事的业务、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等情况的了解都比法院更为深入透彻,因此债权人主动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进行取证调查才能更好地发现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仅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登记财产、股票、基金、债券等财务信息,还应当提供债务人的户籍信息、住址、工作单位、家庭关系、社交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与债务人的财产无直接的关系,但通过这些信息可能查出债务人隐匿的财产或是转移财产的去向或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已婚的,还可以提供其配偶的财产信息,如果能认定其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亦可用以执行来清偿债务。
在必要时债权人也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来避免债务人财产的转移或灭失。除公检法进行调查取证外,债权人也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调查,其法律依据在于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允许不违反规定第68条的私人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而鉴于有时候私人的调查往往比法院的调查更有效、获取的信息更多,因此债权人在促成财产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发布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