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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温作团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强先后多次编造理由向王某水借钱,王某水分多次将150万元现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王某强,经查,王某强将借来的150万元现金用于赌博挥霍。至案发时,王某强已归还王某水欠款60万元左右,仍有90万余元尚未归还【案件焦点】对于民间借款不还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诈骗?【法院裁判要旨】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作团律师评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不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一般的正常民间借贷并不会构成诈骗罪的。借贷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为目的,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贷款用途具有非法性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将借得的款项主要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个人挥霍、投机项目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中,致使贷款最终无法归还。二,借款时使用了诈骗手段行为人一般向出借方谎称其借款是用于正常的生活或生产所需。本案中的行为人既是谎称其借款目的是用于做工程项目,但实事上确是用做赌博。三,行为人缺乏还款能力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常收入来源,却以欺骗他人的手段借入巨额款项,既使他向借款人出具借条,依然可以认定为他具体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行为人没有还款能力,显然无法兑现借条。四,行为人不能归还欠款的原因正常借款不能归还的,一般是由于客观原因,比如经营亏损,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诈骗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一般是由于主观原因,比如:携款潜逃、挥霍或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五,行为人是否实际归还借款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是按结果来考察行为人的还款能力,行为人即使借款当时没有还款能力,在借款后取得了还款能力,或虽其缺乏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到期后,他的亲戚朋友能够替他归还借款的,均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本案行为人王某强,以欺骗借款人投资工程为名借入巨额款项后用于赌博,致使大部分借款不能归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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