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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能否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姚雷律师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
具体来说,保管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2、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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