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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签到不去新岗上班算旷工吗?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5月22日,A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岗位(工种)为镍铁。2014年9月1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蔡某从回转窑车间调整至除尘车间工作一个月(2014年9月11月至2014年10月11日)。调岗前,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自2014年10月1日起,蔡某每天到回转窑车间签到,并表示不同意转岗到除尘车间,要求回到转窑车间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科于2014年10月11日向公司工会提交了《关于开除蔡某的情况说明》,说明蔡某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除尘车间上班,违反了调岗规定,且在回转窑车间签到后擅自离岗,构成旷工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关于旷工的规定,申请给予蔡某处理,解除和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工会同意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10月13日,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蔡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015年3月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的仲裁请求。蔡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蔡某申请再审称公司对其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由于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蔡某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驳回蔡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签到不去新岗上班是否属于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观点:
  首先,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用人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公司在决定为蔡某调岗时,蔡某并未反对,而是在新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表示不同意调岗,这说明蔡某原来接受了公司对其岗位的临时调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除尘车间工作,并且在回转窑车间签到后离开,没有从事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
  其次,公司在蔡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了工会,并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因此,由于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调岗制度|拒绝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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