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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发布日期:2017-12-18    作者:程智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据了解,过去一段时期,“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现象成为困扰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造成该问题的多重因素包括: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调查手段单一、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等。
  当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如第九条指出,“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指出,被执行人出现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财产调查手段方面,司法解释结合实践经验设立审理调查制度。对于“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悬赏公告制度。既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予以规范,以便降低因悬赏公告发生纠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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