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没有借条,打款记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孙术校律师
借条在民间借贷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了借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了更大的保障。如果没有借条,只有打款记录,能否认定双方的借款事实?打款记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该如何认定? 
  借条又称为借据,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在借贷时使用借条的情形最为普遍,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
  债权人手中没有借条,只有当时的打款记录,那么这个效力是非常容易有争议的。除非债权人能够充分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借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保证债务人无法反驳借款的事实,那么此时的打款凭证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来追回借款。
  打款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的案例:
  2014 年11月,原告张某持一张打款给被告李某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起诉被告李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其债务5万元。被告李某否认该借款事实,提出这是原告张某在其店铺当营业员时应收的单位营业款。原告张某辞职后,就保留了该打款凭证,时隔近两年,原告张某以此凭据起诉了被告李某。被告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营业流水单据,证明原告张某打款5万元,就是原告张某那几天所收的营业款。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张某方没能提供借条作为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只有打款的银行流水清单,原告张某主张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某应返还借款。被告李某认可该打款事实存在,但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张某应收的营业款,打给被告李某(老板)。人民法院在充分把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原、被告李某各自的主张及提交法庭的证据,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原告张某打款时的店员身份认定及被告李某提供的打款前后几天的营业单据,虽然原告张某打款给被告李某是事实,但被告李某所持有的原告张某签字的营业流水单据成为原告张某是将营业款打给被告李某(老板)的重要依据,应认定原、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打款记录的证明力:
  如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并无借条,只有当时的打款记录,那么债务人就很容易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当债务人否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必须提供其他重要的证据来作为辅助。只有证据充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确实存在,那么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到实现。
  可以搜集作为辅助证据的:
  1、手机录音、电话录音;
  现在几乎每人都至少一部手机,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保存手机通话录音等。
  2、微信、QQ等聊天记录;
  电子证据经过核实后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使用。
  3、知道借款详情的人证。
   最后提醒:
  民间借贷发生时,债权人应尽量签写借条来作为债权实现的一种凭证。借条在拟写时,应尽量写清双方的关系,具体信息、借款事实理由、还款日期等重要事项。如果无法签写借条,债权人也要注意保留证据以避免债务人反悔不认借款事实。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