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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整体性反思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单义律师
长期以来,学术界大体上都重视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的研究:这是由于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是其研究内容极其重要的方面,可以说在极大程度上,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水平和状况直接标志或决定学科整体研究水平的发展与提高。犯罪学界也大致是这样:如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就专门设立了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集中进行有关犯罪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讨;在中国犯罪学会也经常组织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专项讨论。正是如此,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是持续进行,不断地深入。然而,由于犯罪学是舶来品,引入的时间不长;加之其本身的历史并不久远,在国外就是一门新兴且富有争议的学问,以及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学术呈现过分功利化的色彩,致使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尚存在很大的不足。在此,笔者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迄至今日近六十年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全面、系统地回顾,从整体上、宏观上检视研究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其推进与深化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整体状况
  从总体上说,我国犯罪学在基础理论上的研究应该说是持之以恒、精品不断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不仅表现在发表和出版了为数不少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方面研究的论著,而且表现在这些研究成果确实有助于推动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使得犯罪学日益成为法学中的一门显学。为了整体上展现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全貌,我们根据其研究的进展情况、既有的学术总结、便利于文献参考资料收集三个方面,大体上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开创阶段。
  在这时期,我国学界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有些集中在论文中进行专门论述{1},有代表性的为:王牧《关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载《青少年犯罪研究》(京)1991年第1期,王军《犯罪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探讨》,载《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2年第2期,王曙光《论犯罪学本体理论的建构:关于过程、范畴、解释方法论的新设想》,载《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1期,康树华《论犯罪学性质及其理论体系》,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宋践《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理论——现代型犯罪及对我国犯罪学基本问题的再认识》,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周仲飞、周路《思辨与实证:犯罪学史上研究方法的回顾与评价》,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第1995年第2期等;有些在编著的犯罪学教材中进行阐发,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著作有:陆伦章著《犯罪学》,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教研室编印1985年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编《犯罪学纲要》,1985年版;童彦、邵名飞选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版;邵名正、阴家宝等主编《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邱国梁著《犯罪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张智辉著《犯罪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王牧著《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等;还有些在有关犯罪学的专著中展开论证{2},其中代表性的专著有:夏吉先著《犯罪源流与对策》,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白建军著《犯罪学原理》,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谢勇著《犯罪学研究导论》,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肖剑鸣、皮艺军等编著《犯罪学引论——C·C系列讲座文选》,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等。
  这一时期所研究的内容大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展开对犯罪学中的基本概念范畴主要包括犯罪概念、犯罪预防(防治)、犯罪本质、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成本、犯罪代价、犯罪功能、犯罪现象、犯罪状况、罪因结构、犯罪规律、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犯罪条件、犯罪相关因素、犯罪结构、罪因层次、犯罪被害人、犯罪控制、犯罪预测、犯罪预防体系{3}(包括犯罪学的概念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等以及学科理论构架的研究,提出一系列的观点,较“正统,,的观点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大体开始展开学界对其进行论争的态势。{4}与此同时,也大体上形成并最终确立了四论即序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预防)对策论的主流理论体系。{5}
  其二,突出对于犯罪原因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表现在关于犯罪原因的概念的理解上与犯罪原因的结构即犯罪原因的单因素理论、犯罪原因多因素论、犯罪原因的层次系统论上,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格局,尤其是犯罪本源的探讨更是当时学界论争的一个亮点。{6}
  其三,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界主张将系统论、控制论与信息论和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与突变论“新三论”运用到犯罪学研究领域{7}以及在犯罪学研究中坚持价值无涉原则的立场{8};另一方面则探求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犯罪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实行“先分后合”以避免“跨层次解释”即一味追求对宏观的社会犯罪现象和微观的个人犯罪行为作逻辑上一致的统一解释,从而谋求犯罪学宏观解释的方法论立场。{9}
  在这阶段,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
  其一是研究的内容上虽有上述提及的集中探讨,但总体上比较分散。由于所涉及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面非常宽广,因此很多内容没有展开学界的争论和深入分析,更很少就争论的问题进行学术的沟通、对话,以促成学术上达成共识。导致这种局面的形成大体是由于当时研究犯罪学的人员的学术背景、知识结构各不相同,以致从自身所受训练的学术素养上展开分析;另一方面是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大体上是探索性、开创性的,少有本学科的知识的累积和沉淀。
  其二是从整体上看,在当时的犯罪学研究中,基础理论的研究是相对来说是比较薄弱的。这大体由于我国犯罪学是由于在20世纪80年初我国青少年犯罪严峻的情势下创立的{10},是现实急迫需求寻求应对对策的环境下开展学术研究的,因此,从一开始就赋予了进行应用性、应对性研究的“历史使命”{11},当时研究和探索青少年犯罪这种类型犯罪的规律及治理对策就一度成为学术的热点和增长点{12},至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则相对来说就有些门庭冷雀的味道,自然没能引起应有的重视了。{13}
  (2)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时期。{14}在这一阶段,虽然时间跨度不大,但是在这短短的5年多时间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大步向前迈进,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飞跃式”的进步与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在这阶段所发表的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储槐植《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关系犯罪观论纲,一种犯罪学哲学》,载《福建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6年第2期、谢勇《犯罪本源理论的综合及其方法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牧《犯罪根源是理论逻辑上的一种指向——再论犯罪根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3期、张远煌《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完善》,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陈兴良《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宋浩波《犯罪学学科之考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刘朝阳《试论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存在的不足(上)(下)》,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4期、李晓明《犯罪本源论》,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白建军《控制社会控制——一种犯罪学范式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张旭《关于犯罪原因理论体系的思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麻国安《犯罪学研究的认识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另外,有些是在著作中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较具代表性的有:储槐植主编《犯罪场论》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肖剑鸣著《犯罪学研究论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李晓明著《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刘广三著《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李玥著《犯罪学原理与实务》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郝宏奎著《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刘文成著《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在这一阶段,学界所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表现在:其一,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其二,对于犯罪本源理论研究进行了综合、发展和更为实质性认识,使犯罪原因理论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在总结学界的研究和分析基础上,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三,从不同的视角对于犯罪学完善、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新的思路;其四,对西方犯罪学的理论进行了反思性分析,对于理论的基础、预设、逻辑性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思路或认识;其五,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方法或方法(认识)论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
  可见,从总体上看,学界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不仅深化了前一阶段研究成果,而且开拓了基础理论研究的新视域,呈现出集大成、显大气的特点。在这里,所谓深化,不仅是对于以往基础理论研究展开了多视角的分析,而且就其存在的不足往往作了细致的分析,渐次形成了学术的沟通、传承和批评,因此其研究更具有了规范性、说服性。所谓开拓,不仅是研究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新的领域如犯罪学的发展路径问题、学科价值问题,而且表现在在对其研究中实现了方法论的革新,如犯罪场、关系犯罪观就是运用了新的方法论指导展开分析的。正是这样,其研究也就不再局限在细枝末节上、限制在自语自话上,而是渐次集中和辐射到了犯罪学理论研究中最为根本性、主导性的问题上,促进了研究向深层次挺进。
  (3)第三阶段就是从新世纪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新的发展时期。{15}进入21世纪,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面临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2000年以来犯罪学在大学里的发展呈萎缩趋势,由于课程设置的限制导致犯罪学课程减少,随之犯罪学的教师职位也逐渐被边缘化,犯罪学繁荣的大学大都由那些热爱犯罪学专业的教授们苦苦支撑着,他们言谈中也透露出一种凄凉:有一天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撑,不知道犯罪学还能不能支撑下去!{16}”很显然,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自然导致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生力军与专业研究者的热情受到了一些挫伤,但是学术进展仍然在艰难地向前推进。
  在论文方面,有代表性的如:张小虎《犯罪学的研究范式》,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吴宗宪《论西方犯罪学中的实证主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莫洪宪、叶小琴《犯罪学研究方法再探》,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4期,王牧《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白建军《关于犯罪学体系的重新思考》,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皮艺军《犯罪学vs刑法学——刑法学话语霸权之终结》,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卢建平《“价值中立”原则在犯罪学方法论中的意义及其限度》,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4期,严励《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兼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张远煌《犯罪解释论的历史发展与当代趋势——社会反应与犯罪关系论要》,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谢勇、王燕飞《犯罪学视野中的社会结构范式解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旭《犯罪学研究范式论纲》,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王燕飞《犯罪研究方法论与犯罪学的发展》,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王燕飞《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莫洪宪、叶小琴《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守护犯罪学发展的生命线——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为切入》,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吴兴民《犯罪学的分裂与方法论的转向》,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严励、金碧华《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路径选择——对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的审视》,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王牧《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皮艺军《注释法学方法论之拷问——以犯罪学学科定位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靳高风《中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在著作方面有:李伟著《犯罪学的基本范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赵宝成著《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白建军著《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在新世纪,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其一,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式进行研究。到目前为止,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的范式的研究方兴未艾,并且在其工具性知识框架、解释模型以及理论预设、研究路径等内容进行了不同侧面的分析,尤其是结合我国社会当前的变化,提出了范式转换的一系列主张;其二,对于“犯罪规律”全面展开研究,即对于犯罪规律的范畴、犯罪规律在犯罪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犯罪规律的内容、犯罪规律研究的价值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17}其三,对于犯罪学的方法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并从方法论角度区分或澄清了一些长期论争的范畴或问题如有学者从价值观和论域观解决犯罪概念诸多问题{18}、西方实证主义、刑法学话语知识等的理解;其四,从不同的维度探讨了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问题:如对特定的社会秩序目标追求下即当前集中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学科建设、犯罪学的成果转化等方面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问题。
  显然,进入新的世纪,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所发生的很大变化:其一,对于犯罪学研究的范式的研究,试图从学科研究的特性上厘清犯罪学与规范刑法学的学科界限以及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不再局限从学科中的一些范畴进行概念层面的孤立、静态比较、区分,并渐次建构我国犯罪学犯罪问题研究的专业槽;其二,对犯罪原因论的“中心”研究实现了转向:或从逻辑前提进行质疑提出犯罪存在论为研究重心的研究框架,或对犯罪原因研究进行深化提出犯罪规律论的本位,大体上展示出各自本体理论研究的张力;其三,在对西方犯罪学的研究路径、视角、方法进行学术总结、归纳、批评基础上,探讨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理路、方向等;其四,积极探讨在特定的政治情势下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问题。总之,这些变化似乎昭示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在“转型性发展”,而且表明我国犯罪学在积极地向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进行学科转向的倾向。
  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在半个多世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且目前继续向前发展。但是从其历程中也可以看出,学术研究本身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以致出现学术徘徊甚至阻滞的状况,严重地妨碍了基础理论研究真正向纵深挺进、实现质的飞跃。
  (1)学界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真诚的学术对话、学术批评,更未能在全球犯罪学历史演进的视野下进行系统、有效地学术梳理,致使研究出现低层次重复、自语自话、视域狭窄、方向性迷乱的状况。
  “严格地说,中国社会科学的学科之林中还没有真正科学意义的犯罪学理论,有的只是一些从哲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生理学等视角对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19}”正是这样,从不同学科知识中的概念范畴等话语体系大量地、轻易地成为了犯罪学的描述语言或解释语言,并日渐地变成其基本的话语知识与概念系统,然而其在原背景学科具有的内涵与意义与在犯罪学中的含义往往是没有充分地、自觉地进行深入地理论分析、整体把握。由此导致了在不同犯罪学者的视域中所使用的概念系统、话语体系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自语自话状况,彼此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对话难以深入进行。尽管我国犯罪学界在之后意识到了这种状况的严重,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学术总结、综述,另一方面也展开了不少的学术论争,但是其不足是非常明显的,表现在:其一,我国犯罪学者在对犯罪学的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大体上往往是进行个体的单一性思考,发表自己的看法,而没有或很少进行在学科范畴体系的整体框架下进行整体性考虑,由此导致对其认识往往是不深刻、全面的。比如,我们对于犯罪现象概念的研究往往只注意其本体上的含义,既没有在理论上作作为经验学科的犯罪现象概念与作为规范学科的犯罪(现象)概念的区别(这明显表现在现在我国的犯罪学的教材中将两者是互用,即将犯罪现象类型划分与犯罪的分类等同起来了{20}),也没有深刻认识整体主义方法论下犯罪现象的含义及其概念工具性价值,也没有认识到个体主义方法论犯罪现象的含义及其概念工具性价值{21},因而对其理解是有局限和浅薄的。其二,由于犯罪学中的众多范畴或概念是从其他学科中移植、转化而来的{22},大体上具有先前学科中的含义或意义,因此要想促成这些范畴或概念能够成为犯罪学中的专业术语,其途径无非需要经过本学科的醇化或“蒸发”,赋予其本学科的特定的含义。然而这种“创制”是否恰当,是否具有太多的学者个性化的内涵,尚需要进行学界不断地展开批评以致予以提升、扬弃,但是这就需要研究者具有这些范畴、概念源起的其他学科的背景知识甚至是专业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学科话语沟通与转换,进一步分析其是否恰当。这对于犯罪学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要求,因此在众多的研讨中,我国学界对于犯罪学中的一些基本的范畴、概念存在许多的争议,大体上难以对其进行完整的理解和结合相关学科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因此也就存在了含混不清、莫衷一是的结局。比如,对于犯罪学中的犯罪与规范刑法学中的犯罪,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问题是如果我们正确理解规范刑法学中的犯罪的含义与事实学的犯罪学的犯罪的含义两者之间的学科界限后,或许争议也就不会停留在较为浅薄,甚至缺乏学科特性的无谓的层面上。大体上由于上述方面的原因,在有关犯罪学范畴或概念的研究中,我国学界或停留在简单的逻辑分析上,或进行个性化的自我界定,最终导致了犯罪学的基本概念、范畴甚至话语体系很难达成一致。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学界在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时,往往缺乏从国外犯罪学历史演进的视野下进行分析,因此在进行论证时不仅往往缺乏特定语境的分析,而且也未能恰当地理解其不同发展阶段所支撑的基础性的体系内容。正是这样,我们也就很难站在世界上犯罪学整体演变趋向的高度,宏观思考、多视角把握我国犯罪学赖以建构的基础理论框架。目前,我国犯罪学所奉行的单一性的四段论模式以及许多非学科专业性“基本理论”的探讨,表面似乎是在探讨我国有特色的犯罪学理论体系,实质上是在无视国外100多年无数犯罪学学者艰苦努力所取得的学术成就和智慧的结晶,盲目、自大地进行学术排斥,即便有中外比照,也大都是简单地照搬与模仿,从而导致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甚至是不必要的重复或涉猎。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大体上就热衷于各种犯罪学的分支学科的建立,而对于犯罪学的本体却缺乏深入地研究,结果往往以某一视角的犯罪学代替了整体犯罪学。{23}这无疑导致了我国犯罪学本体理论纷乱迷失,难以形成构建专业性的学科意识。这种步西方犯罪学初创之路后尘的现象,却在我国犯罪学学界中得以发生,几乎没有吸取相应的教训{24};其二,对于欧美等西方犯罪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所形成的犯罪学理论体系或流派,我国犯罪学界缺乏系统、整体性的理解,自然也很少从这样大的背景下、这样宽阔多元视野下透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建构问题。相反,我国犯罪学界往往奉行一种思想、一种模式,展开无背景、无层次的逻辑演绎,对犯罪学基础理论展开“大而空”的研究,以哲学性甚至政治性的话语代替本学科的专业用语,最终导致了基础理论不基础了。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似乎走到了尽头。
  (2)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缺乏系统性、体系性的整体性思考,更缺乏与应用理论的研究和现实实践有效地结合进行探讨,使得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存在诸多局限。“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获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系统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定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有其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映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系统。{25}”而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我国学界尚不能深入地进行系统性、体系性的整体分析与探讨。这具体表现在:
  其一,我国学界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虽然渐次形成了各种理论范式、路径等系统化的内容,但是彼此之间却缺乏应该的沟通、融合,更没有对其作出应有的理论价值的分析与判断,这样导致了两个明显的后果:这种系统化从更深层次是非系统化甚至最多算是局部的系统化。比如,我国犯罪学界试图打破目前三段模式的犯罪学研究体系的垄断局面,先后提出了整体主义方法论框架下宏观研究模式{26}、犯罪关系研究范式{27}、三个方向的研究思路{28}以及犯罪现象存在论的研究体系{29}等学说。然而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在既有犯罪学的概念、范畴体系框架下开启的新的系统化工作很难说是非常成功的。它不仅很难以超脱既有的研究思维或框架所既定的辐射范围,展示出理论整合或综合的学术张力,更为重要的是可能是对以往研究的纠偏工作,形成了片面的深刻。{30}这样导致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上很难把握住作为一门经验学科或事实学科应该坚守的理论层次、理论疆域,更难以发挥基础理论的统摄、辐射的功能。由此,另一个明显的后果便是这种系统性的探讨并每没有深化、促动我国犯罪学研究向纵深层次迈进,没有改变或根本改变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常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就是说没有给我国犯罪学研究提供广泛而深刻的反思、批判和方向性的指导,更不用说是学术思想观念上的很大触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在有机整体上并没有增加新的学术含量。
  其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很少具有学科建设的意思,从而导致研究在大方向上出现“分崩离析”、研究整体内容上呈现出“碎片化”的趋势,甚至出现每位犯罪学研究者就有其各自的犯罪学“基础理论”。对于这种状况,我国有学者早就精辟地指出了整合的途径从学科上认识和把握问题,站得高,看得远,对某种具体理论的方向、地位、价值、作用,以及它们在理论体系中的相互关系等,就容易看得清楚,做出正确判断。这不仅有利于学科成熟,同时也更有利于理论的发展。相反,如果不从学科角度进行完整而系统的基本理论建设,对对象的认识一般只是局部的、具体的、零散的,很难出现和形成完整而系统地把握对象的理论,更难以出现作为继续认识对象工具的方法上的认识。{31}”可惜,我国学界缺乏从学科的高度高屋建瓴地把握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命脉,整合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以致迄至今日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就不能为我国犯罪学夯实坚实的地基。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未能与应用研究、现实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导致了基础理论研究显得非常的贫乏、鲜有活力。应该说,“犯罪学的研究应当立足于应用,但是又必须高于应用,而不能停留在为应用而研究应用的经验水平层面,更不应片面强调所谓‘服务于现实斗争的需要’,从而将犯罪学研究降低到单一的服务性研究。……即便是犯罪学对于现实问题的理论实证研究,也应当建立起‘科学论证’与‘超前探索’相结合的研究模式,使犯罪学研究的总目标在学术性和现实需要二者结合的基础上维系一定的‘张力’,这样的实证性研究其研究成果才会既有着基于现实规定性的解释力、论证力,又具有超越实战历史界限的涵括力、预测力,从而对社会斗争实战葆有较强的科学指导性。{32}”然而,事实上,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这些关系。具体表现在:
  其一,我国学界往往注重犯罪学基础理论对应用研究与现实实践的“方向性指导”,而少从后者中促动前者的研究。客观地说,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很难作出截然的划界,彼此是泾渭分明的。有些基础理论研究本身就具有直接的应用价值,有些应用性研究经过总结提升便可以成为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正是这样,我国学界对于众多的应用性研究就应该进行理性的反思、抽象总结,上升到更高的理论认识上。可惜,我国学界对于这种源于现实、又需高于现实的理论概括、反思层次是非常缺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丧失了重要的学术资源。比如,我国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基础上,就很少更高层次地分析在我国社会系统下我国犯罪良性有效控制的治理模式、动力机制等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对社会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以及学界所进行的犯罪调查、应用研究等现实实践很少从本专业进行学术视野下反思、批判、总结,从而使得我们在默认犯罪斗争现实合理性、学术实践科学性的前提下,进行基础理论的“低空作业”。比如,我国学界对监狱中的罪犯所进行调查、问卷、访谈等手段的实证研究以及在司法机关的案卷、判决书、统计数据中所进行的现实实证分析中,很少反思这种在权力控制下所可能遮蔽、遗漏许多现实的真实,从而对这种“实证主义”方法论进行一些新的思考{33}?
  其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漠视或者回避了应用研究或实践的问题,从而使得基础理论的研究缺失了应有的社会基石和价值。与上述情况相反,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者往往对于应用研究、社会实践的不予充分关照,甚至避而远之,从而使得研究缺失现实维度的考量。这种“高空作业”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往往使其陷入“玄学”的窠臼,丧失其对于现实的应有指导价值。比如对于马克思的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框架分析犯罪问题,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深刻而长远研究犯罪现象的宏观视角和思路,但是对于这一范式地位与价值在犯罪学中的进一步的阐发中,就不能忽视当代社会中法人犯罪、有组织犯罪现象的犯罪现实以及当代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34},由此而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丰富、完善等问题,以致切实能够科学地提供现实指导,而这些可能正是我们犯罪学基础理论所要研究的重点。因此,在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就不能忽视这种来自现实的启发。
  (3)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未能根据时代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运用当代人文自然社会科学新的研究成果,拓展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新的领域,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理论功能和社会价值。
  西方犯罪学成长史表明,犯罪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经验学科,应当是对社会现实最为敏捷反应的学科之一{35},因此,犯罪学往往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其犯罪演变而不断地吸纳新的知识、扩展或转换自己研究内容,从而适应社会的需要。{36}这种开拓与转变有学者曾感叹在过去的20年间,有关犯罪学的范畴和内容,以及在犯罪学们自身的一致性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人们不再严格坚持将犯罪学定性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犯罪学已经作为一种多学科的研究而出现。而这种研究是为了寻求一种途径,使社会学、行为学、法学、哲学,以及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与贡献结合起来,因为上述各学科、各领域的研究均涉及有关罪、罪犯、犯罪行为、执法、法院、缓刑与假释,以及矫正等方面的分类研究。现在不断增长的共识是:犯罪学的特殊任务是为统一研究犯罪现象中的各派观点而提供一种理论体系。{37}”而迄至今日,人类社会所正在发生了巨大的全方位的演变以及由此引发的犯罪问题,更是对“传统”犯罪学形成了直接的挑战。对此,有学者精辟地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科技的飞跃,我们生活的世界已变成一个名副其实的‘地球村’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特别是思想和知识交流的手段,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这虽然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存状态,但也导致了一些人失衡的思想价值观的传播……经济全球化虽然大大提高了人类生存的质量,但也助长了有组织的犯罪,滋生并促使原本只限于局部地区或少数国家的犯罪行为(例如,恐怖主义的犯罪、跨国犯毒犯罪等)在全球蔓延。另外,全球工业化还带来了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恶化。正因为我们人类面临着这些严重的挑战,今天的犯罪学家必须要走出国门,以一个地球人的责任感去研究人类所面临的各种犯罪,并寻求能够得到全球一致认可控制典型犯罪的方法”。{38}很显然,在这种现实环境下,国外比较犯罪学渐次得以发展并日益受到了重视{39},这是由于“比较犯罪学研究既可以是为了改进一国控制犯罪的政策,也可以是为了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国际犯罪控制措施,并协调处理世界各地的地方犯罪问题和各种各样的跨国犯罪问题。”{40}实事求是地说,比较犯罪学的兴盛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西方传统的以主权国家(地区)为主体所构建的犯罪学受到现实的一定程度的冲击。{41}当然,西方这种建立、促动犯罪学学科分支的学术回应,是步以往之后尘、缺乏远见卓识、深思熟虑的理论深度的。事实上,这种现实的巨变,从深层次引发了犯罪学本体理论层面的整体性的一系列思考{42},迫使人们不得不增设从国际化的维度重新思考犯罪学的基本范畴、解释框架以及学科理论架构等问题。{43}
  对于我国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不仅在进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而且也面临着全球化的巨大的推动,这使得我国社会在发生翻天覆地的急剧、高速变化,并且往往伴随出现了结构性、制度性矛盾与冲突{44},犯罪现象也成为这一特定时期社会转型的映象。客观地说,中国社会的这种变化应该给我国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现实图景、丰富的学术源泉以及深刻的学术思考,但是我国犯罪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大体上却因循守旧并没能突破传统犯罪学思维框架和研究视域,大胆地拓展研究领域,为当下提供一种深刻的学术解构,这样导致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于现实而言出现严重滞后的状况,于学术进展而言出现学术徘徊的格局。大体言之,具体表现在:
  其一,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底具有片断性。从我国目前犯罪学所架构的理论体系看,我国犯罪学所指向的研究范围侧重于从国家或社会标定的犯罪现象展开研究{45},而对于国家对现实的危害行为通过犯罪化演变为犯罪现象的过程却没有纳入为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之中,同时对于司法系统的运行及控制问题也没有列入研究范围。{46}正是这样,对于这些问题没有形成从犯罪学进行研究的视角与路径,也就缺乏相应的基础理论的学术支撑。这种缺失不仅使得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基底不完整而可能丧失科学性,而且也可能导致我国犯罪学研究难以摆脱世俗舆论与政治权力所框定视角而形成自身独立的观察与思考的视角,从而丧失学科自主性。{47}
  其二,在犯罪解释理论上存在很大局限性。尽管我国学界一直认为在犯罪原因理论上我国犯罪学颇多建树,但是我国学界在犯罪解释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上仍然是存在很大局限性的。这不仅表现在我国学界在这一研究领域上内容上存在偏狭,而且在视域上也过于单一。就前者而言,我国犯罪学的原因理论所建构的理论框架大体上是定型为一个变量(或多变量)引起犯罪现象(可能包括变动情况)的理论模式,依赖的是原因(政治、经济、文化)、根源、条件等“哲学性”的基本范畴、概念体系{48},而对于我国犯罪现象出现在社会系统中的依存、消涨的复杂的互动耦合关系却是缺乏应有的新的理论解释框架与新的话语系统{49};就后者而言,大体上局限于在因果观念下传统的现代化解释模式与人类、心理、社会学科视角上,而不能从现代社会展示的多维度的视角下进行创造性解构等。
  与此同时,我国犯罪学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吸纳入文自然社会科学的知识,拓展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应当说,当今社会人文自然社会科学从总体上得到了迅猛发展。无论在人类的认识方法论,还是众多的学科理论上,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条件。{50}“犯罪学是一种各学科之间的科学领域,所以它应当以邻近学科的研究概念、方法和成果来经常充实自己……{51}”这种充实不仅是实现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一些新旧更替,更为重要的是以新的思维、新的视野开辟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新领域,以推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52}客观地说,我国犯罪学界目前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4)对于当代西方犯罪学发展变化以及犯罪学的众多基本理论、原则等内容,我国学界缺乏正确的立场、态度和价值取向,未能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对待,因此导致我国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存在不少偏差。
  实事求是地说,西方犯罪学经过100多年的历史演变,逐渐走向了成熟,并且仍旧在不断地建构和完善自己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与研究范式,因此在其历史与发展的征程上,各种流派的犯罪学理论与不同倾向的犯罪学研究路径等内容架构的犯罪学学科,在其演变之途上留下长长的或深或浅的痕迹与经得起反复检验的定律、学说。这些对于我们研究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学界却缺乏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因此在加以借鉴、运用研究时出现了很不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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