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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为参保人员减轻负担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出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从2010年1月1日去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据悉,此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主要对象是我市市本级统筹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调整范围包括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待遇、“二次补偿”标准等方面,包括五个提高、四个扩大、一个增强。

  五大提高之一: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1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原规定的比例全额支付,上不封顶。(点击详情)

  五大提高之二:门诊统筹待遇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大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审查确认患重症精神病、白内障、丙型肝炎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点击详情)

  五大提高之三:部分药品、诊疗项目的基金支付标准和比例

  基金运行情况,提高部分药品、诊疗项目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五大提高之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人员待遇

  对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且不符合享受职工待遇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点击详情)

  五大提高之五:参保人员“二次补偿”标准

  每2009年,职工医保对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助50%,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2010年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

  四个扩大之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从2010年保险年度起,保险年度内增加或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城镇居民全部纳入保险范围。保险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镇居民(不含“特困居民”、符合规定的新生儿),个人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费用,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可享受由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四个扩大之二: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逐步扩大至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原来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以及原来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四个扩大之三:市区医保双向开通范围

  将市区两个统筹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双向开通选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双向开通。

  四个扩大之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我市有市外转院权限的三级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手续的,可转往外地就医;市外转院范围扩大至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审查办法、待遇支付仍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00]55号)执行。参保人员病情经相关医疗卫生专家会诊确需市外转院的,按市外转院等办法执行。

  一个增强:基金防范风险能力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从基金结余中提取,提取原则为先当年结余后累计结余,风险储备金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基金收不抵支、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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