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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功能的多元视角探析

发布日期:2018-01-02    作者:单义律师
美国学者大卫·葛兰在《惩罚与现代社会》一书中对惩罚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惩罚与其他社会制度一样,都扮演着复杂的功能,拥有丰富的意涵,从而足以挑战原先的社会学理解并提出新的社会分析。”{1}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其功能在刑罚学者和社会学者中有不同的认识。刑罚功能是刑罚制定、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的效用。监狱是典型的刑罚执行机构。在社会学者看来,作为惩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狱不再单纯是一处实现国家控制犯罪的目的物,而是一个具有多元目的的实体。监狱既然是一个社会产物,它必定要受它周围文化的影响。因此,要将监狱视为社会与文化的实体。长久以来,正统的认识是一直将监狱单单视为国家的物质附属物。但笔者认为,监狱一旦存于社会当中,就逐渐扩张了国家固守的边界而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监狱承载着国家和社会思想的烙印。这种思想的烙印作用于监狱建筑、监狱运行并弥散于社会之中,成为透视国家权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载体。同时,作为国家应对犯罪并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罪犯)的监狱,自始至终和犯罪被害人和社会发生着直接的联系。以这种理念为基础,本文对监狱功能的探讨,意图以国家与社会、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多元视角,对监狱的功能予以分析,以此获得对监狱功能的全新认识。探讨监狱功能的意义在于:通过监狱功能的探索,可以深刻明了监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理解监狱的本质、监狱行刑的目的等问题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监狱功能的全面探讨,可以认知监狱的局限性,从而理性地对待监狱。
  一、监狱功能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一)监狱功能的概念
  “功能”一词在《辞海》中有这样几种解释:①事功和能力;②功效,作用,一般多指器官和机件而言;③同“结构”相对,指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和外部的联系和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2}“监狱功能”中“功能”的含义应属于第三种释义。而功能主义则认为,所谓功能是指基于一定的物质,为一定的主体所适用的一种效用。功能与否,既决定于一定物质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同时也决定于一定的主体本身。譬如一棵树,栽种于公园之中,则为美化以为观赏;种于农村山野,则为经济以为实用,皆因其主体需求差异。一定对象因主体的不同,它被赋予的功能就存在差异。“监狱”这一事物,自然也不能离开监狱本身的特性,同时,也脱离不了一定主体的感受和期待。
  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肇始于18世纪末期,是刑罚体系从以生命刑、肉刑中心过渡到自由刑中心时代的产物。监狱的功能受制于一定时代的惩罚哲学。惩罚哲学有三种基本观念,即报应论、目的论和综合论。报应论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也称为绝对主义。这种学说又有康德的等量报应论、黑格尔的等价报应论和宾丁的法律报应论等不同学说的分野。在报应论中,监狱所担当的就是通过监禁剥夺罪犯的自由而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其功能就是通过隔离、监禁和控制罪犯的行动和限制其权利,控制罪犯的时空关系而使之受到惩罚,以此实现社会正义。目的论又称为教育刑论、保护刑论或社会防卫论,是刑事社会学派的主张。它否定刑罚的合理根据在报应的绝对性,而强调刑罚的合理根据在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利益。龙勃罗梭较早地提出了社会防卫的思想,他的学生菲利又对此发扬光大了。德国学者李斯特提出了系统的目的刑思想,他认为,刑罚的本质具有社会性,国家成为刑罚的主体,这种适用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理论见解,将犯罪人分为改善可能者和改善不可能者。对改善可能者可以进行改善,而对改善不可能者则使之不再具有危害预防犯罪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一般预防中,监狱的功能是通过严厉的惩罚而威慑其他人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以维持社会规范的尊严,保护社会秩序。在特殊预防中,重点在预防犯罪人本人,通过对犯罪者本人进行道德和宗教教化,或者治疗、矫正(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治),使犯罪人改恶从善或重新习得社会所能接受的文化,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综合论则是报应论和目的论二者的结合。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一方面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正义的报应,同时又具有目的性或功利性,即刑罚具有改善犯罪人、预防犯罪的特性。在综合论中,迈耶提出的分配论很有特色。他认为,刑罚分为刑之制定、刑的量定及行刑三个阶段,刑罚运作的这三个阶段又分别具有报应、法的维持和目的刑的意义。在他看来,监狱等行刑机构依法对被判刑的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具有预防犯罪的意义。{3}由此可见,在不同的惩罚哲学体系中,监狱所具有的功能也是有差异的。
  功能不是一种单纯的实际存在的作用或由结果反映出来的某种实际影响。监狱功能是监狱组织内在固有的技能,它是一种方向性的客观作用,带着规律性的活动方向,即规范着监狱活动方向、目的的组织技能。{4}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和任何组织一样,一个组织总是以公务关系为基础,为了完成特定目标的一大群人的结合。
  据此,监狱功能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监狱功能是指监狱组织目标与组织活动的方向或效果。功能集监狱组织的方向和客观效果于一体,它既反映了监狱组织的客观作用,也反映了监狱所体现的文化追求。{5}如上所述,要探索监狱的功能,首先得深刻揭示监狱的特点,同时,还必须考察一定主体对监狱的认识,这是影响监狱功能的两个方面。以下从这两方面作进一步分析。
  (二)对监狱特点的考察
  从世界的监狱发展史来看,作为自由刑的监狱已存在200多年。而从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来看,具有现代意义的以自由刑为执行场所的监狱始于清末。广义的监狱,是指国家的行刑机构、设施的总称。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明确的是,.囚犯所关押的机构就包括了监狱、拘留所、民事拘留所等机构,也就是凡是具有监禁功能的设施均称为监狱,这种监狱所羁押的对象不仅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
  而狭义的监狱,是指国家全部行刑设施中的一种形式,它排斥了其他的行刑设施,如少年院、劳动改造营、劳改队等,监狱是和这些形式的行刑机构设施相区别而言的。{6}1994年,中国的《监狱法》颁布,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判处有期徒刑(除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这是狭义监狱的定义。此文的监狱即指狭义定义的监狱。
  监狱的特点可作如下概括:
  1.隔离性
  监狱通过物理设施和严格制度而把监狱这一人造事物和其他事物隔离开来(当然,隔离并非为监狱所独有的特性。譬如,传染病医院、国家的要害部门或军事机构,也往往隔离于一般公众视野之中)。监狱的隔离是通过两个方面的途径实现的:①物理设施。监狱通过高墙、电网、岗楼、警戒设施等物理设施实现其隔离;②监狱通过严格的制度控制实现隔离。制度既可以是针对监狱内部的罪犯,也可以是针对于监狱外部的其他人员。
  2.封闭性
  封闭是和开放对应的。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封闭就意味着某事物内部自成体系而缺少和外部体系的联系。该事物不和其他事物发生物质、信息等的交流。当然,完全的绝对的封闭是不现实的,监狱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当中,它还必须和其他事物间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这里的封闭性只能是监狱和其他事物如学校、工厂、医院、军队、机关等组织而言的。监狱建筑尤其担当了这样功能。“厚实的围墙和铁门可以阻止犯人越狱,砖和铁象征着受监者与社会其他地方完全隔离这一现代监狱的封闭特性。”{7}
  3.控制性
  监狱被称为是严格的规训机构,这主要体现在对于罪犯人身和行为的严格控制,也包括对罪犯心理的控制。这种控制贯穿于罪犯每天的行为当中,包括日常生活、劳动和学习生活等。控制性是监狱的典型特点之一。比起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对松散,监狱自然是最严格的控制性组织。监狱的控制性是通过其“透明性”来体现的。监狱建筑通过中央塔与长廊可以确保犯人无法从看守者警觉的视线下逃跑。{8}边沁的监狱设计中尤其体现了这一点。在科学技术愈益发达的当代,监狱的监控范围日益广泛而深入,夜晚的强灯光、监视器等成为控制罪犯活动的有力手段。监狱环境及罪犯的活动被控制的范围亦越来越大,越来越深入。
  (三)对监狱主体的考察
  监狱功能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必须以这种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限度,这种客观性指的是监狱行刑的实际效能或结果,但监狱功能的客观性并不等于监狱功能。监狱的行刑效果受制于监狱及社会的各种因素,而只有在行刑目的指导下的客观行刑效果,才能称监狱功能。
  前文已叙,考察监狱的功能,除了解其特点之外,还必须考察与监狱相联系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对某一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要打破长久以来监狱功能单以国家为唯一主体的认识,但这种主体应当是和监狱具有深刻关联的主体,本文就是以国家与社会、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主体中去审视监狱的功能的。同时,监狱的功能也是一种主观的客观反映,它体现着刑罚的目的性。不同的主体对监狱的功能有不同的关注,因而,监狱发挥效用的方向也不一样。
  二、监狱功能的学术评述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监狱功能学术述评
  清末监狱改良家沈家本认为:“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9}沈家本还认为,对于感化尤其需要行动。可见,在沈氏看来,感化乃监狱的重要功能。何谓感化,应当是指通过监狱管理人员的活动,使罪犯的心理、思想获得提升。他反对对罪犯实施痛苦和羞辱的行为。
  1905年后的一些监狱学著作认为,强调“监狱不仅是关押失去自由的犯人的地方,而且也是一个道德的教化场所。在这个场所,政府不仅要‘感化’犯人,还要在科学指导下治疗‘汤药之疾病’”。{10}这种观点将监狱视为监禁、道德教化,同时还要有感化和治疗。在清末,出现了罪犯习艺所。习艺所的教育使命和重视专业培养的方法被中国第一批模范监狱所效仿。〔2〕在新建的模范监狱中,重视监狱建筑的规模和设施;重视职业培训和基础教育;罪犯接受道德教育等。在监狱行刑实践中,道德教化功能、教育培训功能是监狱应当强调的功能之一。这些皆可视为预防犯罪为核心的目定刑的表现。
  孙雄系民国时期的监狱改良大家,著有《监狱学》一书。他在论及近世监狱之意义时,对监狱进行了概括的论述。{11}
  (1)限制自由。将罪犯“拘束犯人于一定之建筑物之范围内,限制其居处、行动、言论、交结及其他一切之自由,使一般人知国法不可轻犯,其所儆戒也”。(2)隔离社会的功能。“凡犯罪者,多具有恶性,若任其混杂于一般社会群众中,每有侵害他人之法益或恶化他人之虞。故置之狱中,使与社会暂时隔离……以防传染他人”。(3)化除恶性的功能。“监狱之于犯罪者,既如医院之于病人,而医院之于病人,重在诊治病根,恢复健康,监狱之于犯人,重在化恶除性,恢复良善,或以教诲培植其道德,或以教育增进其知识。”(4)鼓励自新的功能;采用累进制,鼓励罪犯自新。(5)增进健康的功能。(6)授予职业。孙雄认为,因犯罪者多为无业怠惰之辈,故法律有劳役之规定,在执行期间,必授予相当职业,养成生活技能,勤奋习惯,庶出狱后,不致再犯也。(7)增加生产。该论认为国家多一囚犯,即国家多一生产分子,同时多一坐食之人,今日之监狱,多一个犯人,即国家多一个生产分子,犯人在监狱内,必令习艺,习艺须给赏金(或称为工资),此项赏金,规定不许使用,日积月累,集合巨款,在监狱中可为家属生活之辅助,出狱后可为从事营业之资助,且作业盈余,尚可增加国库收入。(8)启发爱国心。孙雄认为,过去的监狱太过严苛,而当时监狱无论从各方而言均能使之悔悟,因为生爱国之心。(9)善后保障。监狱对于刑满之犯,从医疗、路费等方面进行关照。有善后保障之意。孙雄对于监狱的功能陈述可谓十分详尽,面面倶到。
  监狱学者芮佳瑞认为监狱者,行使国家刑罚权,执行自由刑之地也。”其任务是依据法律,以国家权力拘束犯人于一定场所,限制其行动自由,使其与社会隔离,从事改悔,辅之以相应的教育感化,以消除其恶f生。其作用方法,“以作业劳役培养其技能,教诲教育感化其恶性。运动卫生健康其体格,读书阅读增进其知识,使其在狱内对于德育、智育、体育受特别训练,及出狱后对于生活职业受特别保护,使犯罪者复归于良民生活,而有益于社会。”{12}但他同时认为,监狱的概念随着不同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演化。他分析了近代监狱所具有的隔离社会、化除恶性、增进健康、授予工艺、增加生产、奖励赦免和出狱善后七大功能特征。因此,在芮氏看来,监狱也是一个教化之所,目的仍是为回归社会之用。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监狱功能观及影响
  1.马克思主义的监狱工具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包括物质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其中监狱就是物质上层建筑的典型代表。在马克思看来,阶级斗争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因此,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阶级斗争就是理所当然的。监狱是一处阶级斗争的场所。罪犯是敌人,是一个被压迫和控制的对象。恩格斯认为,国家设立了公共权力,这是国家不同于氏族的第二个特点。“为了控制公民使之服从,宪兵队也成为必要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13}列宁在《论国家与革命》中这样表述监狱的作用。因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作为“国家的物质附属物”的监狱的功能无非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暴力工具。化为政治的语言即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后来,这种政治表达在中国演化为“人民民主专政”。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和反动派实行专政”。监狱就成了专政的工具。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实践中,监狱的功能是维护国家反对敌人的工具。监狱工具论对中国监狱的发展影响甚大。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这种观点得到了贯彻。1950年3月,中国司法部办公厅主任王怀安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作报告,认为“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他分析了国民党时期的监狱是“国民党反动派压迫人民的工具”。而“我们的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他是代表人民利益的,用来惩办破坏人民利益的分子”。但他又分析,“监狱虽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统治的与被统治的阶级根本不同了。过去是反动统治者用以压迫人民的工具,今天则是人民用以保护自己的工具了”。{14}“旧监狱只有一个镇压作用”,而“人民的监狱,则兼有镇压惩处作用和教育改造作用”。{15}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对监狱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工具主义的监狱功能观在立法上得到了确认。
  毛泽东在1960年10月同美国著名作家斯诺谈话时说道:“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根据这种理念,我国的监狱学者把我国监狱定义为“特殊的武装、特殊的企业和特殊的学校”。这个“三位一体”说法,在理论上构成了中国式监狱的重要特征。
  2.建国后监狱功能的其他观点
  对于监狱功能的论述,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将监狱功能概括为以矫正罪犯为行刑目的,以执行自由刑为职能的现代监狱一般具有或应当具有的惩罚功能、矫正功能、整合功能、导向功能。”{16}并且认为,惩罚功能是作为较低层次,为受刑人的再社会化创造条件,从而构成了监狱功能的实质;矫正功能是核心和归宿,二者通过具体受刑人个体的作用,递进地推演以社会为对象的较高层次的整合功能和导向功能,共同服务于最大限度地矫正罪犯、预防再犯的行刑目的与刑罚目的,最终通达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合力之中。{17}亦有论者认为,中国监狱的功能大体为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18}也有论者将监狱的功能表述为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防卫功能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其中惩罚功能又体现为使罪犯感到痛苦、安抚被害人和预防再犯罪几个方面的作用;改造功能又表现为转化罪犯思想、使罪犯再社会化和减少重新犯罪三个方面;防卫功能又体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19}有论者认为,监狱的本质分为惩罚性和改造性。从监狱剥夺自由的惩罚性本质外化出来的功能包括剥夺功能和威慑功能。由剥夺自由刑的改造性本质外化出来的两个功能也有两个,即教育功能和感化功能。{20}这些论述,加深了监狱功能的认识。
  (三)国外的监狱功能观
  英国监狱改良家约翰·霍华德认为,监狱面临两个任务:①控制罪犯,借以减少狱内犯罪传染;②建立正规管理制度,规范矫正人员的行为,消除狱内的腐败现象。霍华德的目标反映在他的最有名的一条座右铭中:“单纯的刑罚难以控制罪犯,严格的纪律才能训导他们。”{21}犯人的纪律包括宗教教育、日常行为规范化和有效的劳动。
  英国哲学家边沁设计了圆形监狱,认为可以通过监狱建筑的形状使犯人感到道德的约束和秩序的要求。圆形监狱的主要作用是引导犯人意识到自己的处境。他们处在一种不变的可被视状态,以保证权力自动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可以保持不间断的监视。一方面,权力可见,另一方面,权力又难以证实。所以,边沁的监狱就在于控制罪犯,也使实现罪犯自我抑制。
  被沈家本誉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的小河滋次郎认为,监狱的功能第一为“监禁”,第二为“感化”。并且,他尤其注重感化的作用。
  法国学者克洛德·福格隆认为,监狱有四种功能,即监禁功能、恢复功能、控制功能和保护功能。美国学者迪安·钱皮恩认为,监狱有四种功能,即保护社会、惩罚犯罪人、改造犯罪人和重新整合。{22}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惩罚是与社会核心相互连接的制度。对他来说,刑罚制裁代表运作中的“集体良知”的明确例证,其过程不仅表达并且重建了社会价值。{23}今日的惩罚依然受愤怒的道德情感所驱动,仍是一种激情而寻求报复的反应。在他看来,惩罚并不理性,并不是处于道德中立与情感中立,惩罚就是一种强烈的情感反应。{24}在这种惩罚观下,监狱功能是一种道德化、情感化的机构。
  法国思想家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中,通过以监狱为核心的分析模式,以权力—知识构建它的政治权力体系。在福柯看来,监狱是最彻底的规训体系,惩罚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通过惩罚控制对象的身体。监狱是国家权力的表达者,是彻底的规训者,也是社会控制者。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理性化、专业化和科层化在监狱中获得强化。他认为,监狱的惩罚越来越具有理性化,排除感情及道德的领域。惩罚的过程变为一个科学的过程。监狱工作人员越来越专业化,由监狱长、监狱管理人员、监狱医务人员、劳动组织者、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人员,越来越专业化和科层化。在他们看来,监狱的理性化、专业化、科层化,排除了价值的判断,而纯粹使监狱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对象。但是,这种理性化、专业化、科层化的惩罚形式,并没有完全排除非理性的情感、道德,只是限制了它的范围。
  三、监狱功能的多元视角分析
  我认为,对监狱功能的认识,必须重视多元主体视角。以下从国家、社会、犯罪人(罪犯)和被害人的主体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视角下的监狱功能
  1.监狱具有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的功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规则形式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刑法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行为违反一定规则是假定,处理可以认定是规则的适用过程,而刑罚的执行就是规则的制裁部分。监狱担当了刑事法律制裁的角色。刑法被认为是所有其他法律的维护机制。但刑法之所以具有维护性,不在于刑法之制定,也不单纯在于刑法之裁量,最重要的在于以监狱为代表的制裁性措施——刑罚的执行。刑法维护社会的所有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的维护基础。监狱也是刑罚执行的典型性的具有象征性的刑罚设施。因此,在国家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得以实现的过程中,监狱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刑罚并非是纸面上的惩罚措施,刑罚更重要的是其具体实施。
  2.监狱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
  犯罪是惩罚之因,惩罚是犯罪之果。刑罚的核心是对犯罪的反应,限制、剥夺罪犯的权利,使之感受服刑的痛苦。监狱通过隔离、封闭、限制、管束而加之于罪犯,使罪犯真切地感知惩罚的痛苦。{25}
  同时,监狱还通过对罪犯的改造(或矫正、教育、感化等)手段,预防他们再次犯罪。这种预防体现在服刑阶段的不能犯罪(因为被监禁),也体现在服刑之后的不敢犯罪(因为害怕)和不愿犯罪(因为认可法律和遵守法律)。这在理论上也成为特殊预防。
  对于具有犯罪危险性的犯罪人具有警戒作用。而对于一般社会公众具有教育作用。有人将监狱喻为“法律的花园”,就在于表明监狱是法律的最真实的可为一般人感知的存在物。这样能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他人不违反刑法规范。通过监狱惩罚的实现,预防犯罪,最终维护社会的安全。
  3.监狱具有标示国家权力的功能,通过监狱的存在而控制社会
  监狱是国家典型的规训机构,因为国家权力深刻地渗透在监狱行刑之中。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和警察、法庭一样,是国家最显著的上层建筑,是国家统治者控制被统治者和维护其统治秩序的政治附属物,是国家的惩罚场所。
  国家通过监狱的存在而控制整个社会。福柯认为,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从公开的惩罚转向隐秘的惩罚是从18世纪开始的。但是,这种惩罚的方式从肉体转向了灵魂,这种转向是以多种权力方式渗透形成的。监狱是一种彻底而全面的监督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对罪犯的身体、劳作、日常行为、精神状态等全面负责;监狱没有任何外界的干扰;它对犯人的权力是一种几乎绝对的权力。对犯罪人的自由予以全面的剥夺。{26}全景敞视的监狱具有监视和观察的功能,是一个严密的管理和控制机构。他还认为,“监狱在出现了这么多的缺点后居然还能持续,主要是因为它的‘失灵’有利于施展政治控制。”{27}在他看来,监狱的存在创造了一个犯罪阶层,国家通过这个犯罪阶层可以控制社会。
  (二)社会视角下的监狱功能
  监狱具有社会性,监狱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尽管监狱和社会一般组织相比是具有封闭性的单性(一般为同性关押)社会组织。但监狱依然是整个社会体系中的一环。监狱中被关押的罪犯和管理罪犯的人员均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监狱应放在整体的社会视野中省视。脱离了社会而孤立地讨论监狱的属性、监狱的功能是十分蹩脚的。
  1.监狱具有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
  秩序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有条不紊的状态。秩序之构建需要规则,而规则的维护常常靠奖励和惩罚。刑罚是一个社会当中最严厉的惩罚方式,监狱通过监禁这种剥夺自由的惩罚方式以实现犯罪人和社会其他人对于规则的尊重和维护。监狱的存在昭示他人:“刑法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监狱维持秩序的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监禁来实现的。不管监狱是否达到了监狱的支持者所具有的改造罪犯等目的,但它至少满足了民众情感的需要。涂尔干认为,不管监狱的长期成本与结果如何,它满足了民众(或司法)惩罚犯法者或将犯法者驱离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的欲望。{28}
  安全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社会需求,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任何法律都要求具有保障安全的作用,而刑法的担当更为重要。在德性论者看来,惩罚就是将犯罪人清除出一个社会共同体,因为犯罪是对秩序的损害和破坏。正义论者罗尔斯也认为,惩罚的必要性在于为了维护社会合作的稳定性。即使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尽管人们知道大家享有相同的正义感,并且每个人都要求维护现存的安排,但他们可能还是缺乏完全相同的相互信任。{29}监狱的存在,使社会认为,违反刑法的社会人员已被清除出正常社会;同时,因为有监狱的存在,即算遭到侵害,人们也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承担报应抱有期待。
  2.监狱具有社会人权保障的标志功能
  监狱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和社会的人权联系在一起。人权,被当作是不可转让的、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所有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权利。按照这个逻辑,一个人只要是人,他就应当享有权利,他的这种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被剥夺和转让。张恒山认为,人权具有两个特性,①它的无害性;②它的必要性。人权应当不损害他人。{30}监狱的人权保障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监狱通过监禁犯罪人,防止其再犯罪,也警戒和教育社会人员不犯罪,可以保护社会一般人的人权;另一方面,保护监狱中罪犯的人权。监狱中关押的罪犯是危害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应该为其犯罪行为承担惩罚后果。监禁是这种惩罚后果的实现形式。但是,这种惩罚的限度在于剥夺其自由和相关的附属权利。这种限制来自于监禁本身。因为监狱内的罪犯处于国家暴力控制之下,他们的权利实现与否,具有重要的标示性和观察性意义。有学者云:“视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之文野。”人们就是从这个社会如何对待罪犯中去发现这个国家人权实现的状况和水平,成为检验这个社会宽容和文明程度的标志。因此,在当今社会,监狱已经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载体。在国际交流中,这也是监狱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3.监狱具有社会道德维护的功能
  涂尔干认为,惩罚具有为道德和社会连带的制度。一般的理解认为,惩罚(包括监狱)只具有世俗性、工具性的任务,如犯罪控制、执行法律与抑制犯罪者等。但涂尔干认为,绝大部分的社会道德是未表明的、潜在的,并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通过对犯罪的惩罚,可以阐明社会的道德意义与教化社会的功能。这是对惩罚的单纯的技术性格的反叛和反思。涂尔干对犯罪的定义就是基于对集体良知的违反,而惩罚就是对这种违背的回应。这种回应使得神圣的事物和基本价值间获得了连接。涂尔干只是把惩罚看成一种道德现象。应当明确的是,监狱并非是“为了道德”而存在,而是其惩罚“昭示道德”。
  4.监狱具有检验社会宽容度的功能
  宽容,也称为宽恕,中国的佛家也强调慈悲为怀。佛教的“恶”,重点讲的不是有罪过人的自我责任,而是纯粹的个体报应问题。佛教的悔过旨在自救,其惩罚与宽恕都在自己,与他人无关。宽恕的主体应当是被害人。宽恕的理由在于:正义是具有局限性的,惩罚也是具有局限性的。惩罚并不能完成实现对被害人的安抚,不能消除被害人的痛苦。法律所实现的正义和惩罚不能将往事一笔勾销。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惩罚也无法满足正义的条件性。国家无法达到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人际和谐。因此,通过宽恕诉诸道德的力量,促使人们摆脱对于正义的依赖,对于惩罚的依赖,唯一的就是宽恕。宽恕还是一种同情感的体现。侵害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负罪感,受到良心的谴责,并向受害人表达歉意。受害人对此基于同情。同情是强者对于弱者的情感。在伤害发生时,侵害人处于强者地位;而当侵害人表示道歉时,他就处于弱势地位。侵害人放弃优势地位,基于同情,他会减弱伤害造成的愤恨情感,放弃或部分放弃正义惩罚的要求,从而宽恕侵害人。但是,宽恕不能任意适用。一般而言,一个道义高尚的人更容易得到宽恕;一个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宽恕;从时机上说,宽恕也不能在事后立即宽恕。
  宽恕的条件可以这样概括:①侵害人做了某个侵害行为;②该行为是不正当的;③侵害人对该行为承担责任;④受害人因为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到伤害;⑤受害人因为受到伤害而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而愤恨;⑥侵害人因为自己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而道歉;⑦受害人接受侵害人的道歉并因此克服了愤恨,或者至少愿意克服这种愤恨。{31}
  监狱是一个正义之所,一个惩罚之所,同时,它也应当成为一个宽恕之所。处于监禁下的罪犯可以通过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宽恕和谅解。客观地说,监狱既是一个惩罚犯罪维护正义的地方,同时,监狱也造成了新的不人道,罪犯在监狱中失去自由的同时,也被隔离于社会之外,导致刑满后无法适应社会,这同样是社会所不愿意见到的。报应的正义虽然解决了犯罪和刑罚、被害人和罪犯间的关系。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远远没有修复。一种超越于正义的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就在西方国家诞生,也在我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那就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这是一种超越传统报应性司法和功利性司法之上的第三条道路。它所主张的就是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在解决犯罪中也应当担当重要的作用,其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关系重建,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关系能得到有效的修复。这种方式在监狱服刑之中应当得到肯定。通过罪犯的赎罪、悔悟、道歉等行为,获得被害人的同情、理解和原谅。这是超越了过去的司法模式,也使宽恕成为监狱的新功能。
  5.监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济的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在中国,监狱曾经长期担任着经济的功能。这种功能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工厂”的作用。应当说,中国监狱长期以来具备一个经济组织的功能。第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时期,监狱为了解决自身的困难,为了给国家分忧,为了改造罪犯,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其中也经历了不少政策的变化。1994年之后,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监狱企业发生了分化,一些地区的监狱企业逐渐萎缩,经济效益下降;一些地区的监狱企业获得了发展,尤其是监狱加工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监狱企业的利益和监狱本身捆绑在一起,导致了很多监狱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了教育改造活动。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监狱作为经济体的功能将逐渐淡化,而将监狱的劳动作为改造手段的功能将逐渐实现。这是监狱的经济功能让位于改造功能,或者说是监狱功能的回归。监狱的经济功能的凸现和萎缩,也证明笔者前面所说的,不同的主体在不同时期对监狱功能的认识不同,而导致监狱功能的变化。随着监狱功能的逐渐纯化,监狱的功能将逐渐回归作为它的惩罚、改造、矫正等基本的功能。
  (三)犯罪人视角下的监狱功能
  1.监狱对犯罪人具有通过剥夺自由而施加痛苦的功能
  刑罚对于犯罪人而言都意味着权益的剥夺。死刑为剥夺生命,罚金和没收财产为剥夺财产,而监狱则是为剥夺自由。现代以来,由于人道观念的发达,刑罚逐渐废除了痛苦的死刑和身体刑,当今世界死刑的逐步减少乃至废除的运动就是一个例子。作为自由刑的主要施行场所的监狱担当了刑罚的主要手段。对于犯罪人而言,监狱就意味着剥夺自由,自由的剥夺使犯罪人不能享受正常的公民权利,与正常的社会关系隔离,个人不得不接受监狱的规则训练和承受各种特定的义务。这个过程会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2.监狱对犯罪人具有赎罪的功能
  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监狱可以作为犯罪人的赎罪之所。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认为,在刑罚执行中具有赎罪的功能。受刑者自己由于受到刑罚的痛苦而赎罪,对其洗刷责任产生作用。赎罪不仅仅是为了预防犯罪,也是为其消除犯罪的羞耻心,与犯罪的过去决裂。可以认为,刑罚是国家帮助受刑者进行自我改造的一种手段。{32}
  不过,这种赎罪总是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只存在于一部分犯罪人心中。人是一种理性和非理性并存的动物。当人的情感偏离了理性时,很多情况之下会犯下罪恶。但当人的理性占支配地位的时候,人就会控制自己的感性。不少犯罪就是在丧失了理智的情况之下犯下的罪恶,而当犯罪人回归理智的时候,悔悟之心常常会产生。特别是一些基于报复、激情等而犯下的罪行更是如此。我们常常看到不少罪犯得知自己犯下的罪时,不敢相信自己,不敢面对犯罪结果,不敢面对被害人。不少犯罪人犯罪之后,在逃亡生涯里,时刻在遭受心灵的谴责,时刻在担心司法机关的追捕,一旦被抓,反而坦然了,这就是这种心理的最好写照。当一个罪犯有赎罪之心,他会坦然地接受自己所遭受的审判,会坦然地面对漫长的刑期。监狱可以成为犯罪人一个悔罪自新之所,成为一个改过迁善之所,成为犯罪人的赎罪之所。通过监狱的服刑,可以弥补对于被害人所造成的罪恶。服刑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赎罪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监狱因素和罪犯个体人性的复苏,在监狱外在教化和个人认识间获得的。
  教化分为道德教化和宗教教化。在我国民国时期的监狱中,也很重视教化之作用,道德的训导是一种主要的形式。这种训练往往从分析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对个人家庭尤其是父母和亲人所造成的后果、个人前途等方面激发罪犯个人的悔罪意识。在西方的监狱中,除了教化的手段之外,往往还利用宗教的教化功能。原罪是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之一,《旧约全书·创世纪》第3章记载,原罪是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受到蛇的诱惑,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偷吃能分辨善恶的果子而犯下的第一个罪,这是人类犯罪的开端,也是人类一切罪恶的根源,故称为原罪。上帝惩罚他们夫妻,将他们逐出伊甸园,其子孙后代负有原罪的使命。因此,人生而是有罪的。为了赎罪,人类必须忍受人世间的各种痛苦和灾难,只有这样,到死后才有可能升入天堂。原罪和赎罪,在基督教看来,赎罪是因原罪而造成的。赎罪的过程就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在赎罪的过程中必须有悔悟,否则就不能升入天堂。监狱中的罪犯可以通过对自身的悔悟,安然接受监狱的监禁惩罚,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因而达到精神的超越。通过赎罪,可以使罪犯能超越过去,面向未来,实现灵魂的救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
  如何实现救赎?笔者认为,救赎就是主体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承认和自我否定,承认就在敢于面对自我行为对于法律的违反,对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在承认的基础上对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谴责,自我惩罚并安然接受惩罚的一种心理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价值重建过程,一种对于犯罪的排斥和善良的追求过程。在很多情况下,自我的救赎需要内在的良心发现和外力的推动。如果一味沉湎于福柯所谓的“规训”,将是无效的。“因为惩罚过程夺走了犯人的自尊与道德自重,而这些都是自我规训所必需的。”{33}个人不仅仅是国家规训的客体,同时也应当成为自我规训的主体,发挥主体的能动性。正如修道院、学校或工厂一样,个人在与他人的合作中获得一种全新的目标,通过自我否定而实现救赎。因此,监狱发挥罪犯个体的主动性是实现救赎的最重要的条件。
  (四)被害人视角下的监狱功能
  1.监狱具有使被害人宣泄报复欲望的功能
  惩罚的社会必要性在于防止社会人员个人寻求复仇,这也是法治的需要。在古希腊人眼里,法治具有释放复仇欲望的功能。法治可以为人类复仇的欲望提供一个释放的渠道。一个人受到伤害,他本能的欲望会促使他去寻求报复。这种欲望还会延伸到他的亲戚朋友。在一个组织良好的国家里,应该制止个人的私力报复;但为了释放其报复欲望,必须通过惩罚的渠道实现。受害人和其亲属可以目睹受害人受到惩罚的场景,以实现他们满足于法律的惩罚而放弃私人报复。监狱行刑的实现正是实现正义最好的体现。公共的报复取代私人的报复,监狱在刑事法治的实现过程中,承担着这种取代私人报复的功能。
  2.监狱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可以实现对被害人(和其家属)的安慰功能
  对于存在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中,犯罪人常常使被害人造成精神和物质等方面的损失。通过监狱的行刑,对犯罪的行为进行否定,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可以使被害人(和其家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的安慰。
  四、监狱功能的膨胀与限缩
  需要明确的是,监狱的功能是一种潜在的效应。监狱功能有现实功能和可能功能之分。监狱的现实功能是一种监狱的实然的功能,而可能功能是一种应然的功能。以上监狱功能的分析,存在着历史和现实的差异。而且,各种监狱功能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有时候,要实现某种功能往往需要牺牲另外的功能。在一定的时期,国家和社会要依照各种变化,调整政策,以实现监狱的功能更加合理,更符合监狱的本质,以符合监狱行刑的目的。
  (一)监狱功能的膨胀
  一个事物的功能与自身的本性存在着联系,功能会随着不同的主体和同一主体的观念变化而发生改变。惩罚、矫正、改造、赎罪、报应、功利、威慑、教育等词汇都可以冠在监狱的名下,进行监狱功能的分析。基于不同的惩罚观,对于监狱的功能分析也不尽一致。监狱也在报应和功利当中进行着各种改革,而监狱功能也花样翻新。但是,将某一事物寄予太多的功能期待,有时反而不利于监狱的核心功能的实现。因此,作为国家和社会,需要分析自己对监狱的功能期待,防止对监狱过分的功能依赖,导致监狱功能的膨胀。但是,扩大犯罪人和被害人对监狱功能的需求,也许能使监狱的功能更加趋于合理。
  反思中国的“严打”政策就可以窥知一二。“严打”影响的上游在侦查阶段,中游在法院,下游主要在监狱。“严打”的基本状态是:在侦查阶段从严,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在法院判决时加大刑罚的力度,其直接结果是导致监狱人口的大量增加。“严打”的最终司法依赖主要在监狱。这种依赖所造成的结果是监狱不得不增加大量的警力,增建大量的监狱,花费巨额的费用。其导致的结果是监狱的改造效果逐渐式微,监狱基本安全维护的难度加大。监狱人口的扩大,使更多的人贴上入狱的标签,反而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
  需要反思的还有假释的适用。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是,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但是,两者在实行过程中的命运却大不相同。减刑的适用面远远髙于假释的适用面,如2007年底,某省的假释比例不到1%,大大低于西方国家的假释适用率,也低于全国其他地区。究其原因之一就是对于监狱的过分依赖。当然,也有假释依据的不明确和适用中的政治化风险过大的原因。存在一种看似合理但实际缺乏理性的观点在政府层面和社会中都存在罪犯关在监狱比放在社会中服刑更安全。”这种看法忽略了改造的长期性和有效性。监狱的功能是有限的,很多功能如教育改造和重返社会,在监狱里是难以实现的。监狱不是预防犯罪的最佳机构,也不是最佳的改造机构。
  (二)监狱功能的限缩
  将监狱在社会当中的地位限缩在合理的程度内,这需要主体对政策的不断调整。就目前而言,刑罚体制的改革也许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死刑制度面临国际的压力,在理论上也遭到很多学者的批评。尽管当今的舆论仍是支持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却是共同的选择。这样,自由刑在中国将担当更大的责任。因此,改革现行刑罚体系,扩大非监禁自由刑的适用,扩大假释的适用,引入社区矫正体制,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将监狱人口控制在一个理性的范围,这是当今国家和社会所需要大力解决的问题。监狱的功能尽管有各种可能性,但是,功能的发挥却并非为监狱本身可以解决。
  保持监狱的基本功能,扩大不同主体的功能期待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五、监狱功能的实现及局限
  (一)监狱功能的实现
  1.监狱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合理的监狱建筑
  不同的监狱建筑与功能实现关系甚大,如独居房与杂居房,是否设有教诲室,是否设有道德教化室,是否有禁闭室,以及高墙、电网构成的森严、隔离、封闭等。工作场所既是劳动场所,也是感化之所,也是培养技能之所。如果没有相应的建筑,监狱的功能难以实现。
  监狱具有伦理和宗教信仰上的象征意义。边沁就认为,可以通过监狱的建筑形状使犯人感到道德的约束和秩序的要求。他的圆形监狱就集中体现了他的思想。他的圆形监狱虽然并没有获得效果,但他的监狱建筑思想表现了惩罚与监狱设计相结合的前兆。监狱建筑是监狱功能的外化的物质形式。在狱制改良之前,监狱建筑并没有特别的技术,它是狱制改良后的产物。按孙雄的认识,监狱建筑分为专为在监者使用的本然的建筑物和为监狱服务的附属的建筑物。{34}沈家本在《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中认为,监狱的规模、位置、地势、地形、地域、围墙、监舍形势(十字式、扇面式、光线式等各种形式)、监房、附属的建筑物(事务室、教诲室、炊所、病监、工场、运动场)等监狱建筑能体现监狱的功能。譬如监狱规模,在沈家本看来,监狱以500人为宜,对于形式则采取扇面形、十字形为最好。{35}
  2002年,我国司法部提出了监狱建设标准,对监狱的设置进行了规定。监狱的本体建筑物主要是要防止罪犯脱逃,同时要有利于监狱管理者和武警进行监控。将罪犯控制在监狱所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不能脱离监控的时空范围。这是监狱的控制功能的体现。从社会角度而言,也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和被害人的抚慰功能。同时,监狱建筑还应当有为实现监狱各种功能的其他建筑。比如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监狱就有宗教教化室,这对于罪犯的自我赎罪功能的实现具有特殊的意义。而在中国监狱中,也存在教室等教育设施。教诲室既是监狱管理人员对罪犯进行教育的场所,也可以视为罪犯自我悔罪的地方。
  2.监狱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完备的狱制
  制度是文化的形态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组织得以保持的规则体系。监狱功能的实现,具体由各种细致完备的制度予以保障。这种规则,既有作为国家法律的形式(如《监狱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也有监狱内部针对罪犯和监狱管理者的各种纪律,如监狱管理人员执法规范;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等。大到监狱的建筑设置、监狱布局、监狱规模、监狱形式,小到监狱内部的运行,收监、罪犯的刑罚执行(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释放)、狱政管理(罪犯通信和会见的管理、搜查、劳动管理、教育管理、死亡处理、脱逃处理、饮食、娱乐、阅读、奖励和惩罚的种类和措施)等。监狱是“最彻底的全景敞视主义”,也是最严格的规训机构。而规训的实现,是依赖严格、完备的监狱制度体现出来的。
  3.监狱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良好的组织结构
  在现代社会,科层制是典型的组织形式,而监狱是科层制的典型形式之一。在科层制中,韦伯对科层制列出了几个特点:①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②在组织的各个层次上,都有成文的规章制度控制着成员的行为;③成员是全职的,并拿薪水;④成员在组织内的任务与其在组织外的生活是有差别的;⑤组织成员不拥有他们所调配的物资资源。{36}
  但是,美国功能主义学者罗伯特·默顿认为,科层制的几个内在因素将对其自身的平稳运转产生有害的影响,也就是科层制的失调。①官僚们被训练要严格遵守成文的规则和程序,这样,就不鼓励灵活和创新,这种僵化将导致科层制仪式主义。②他认为,遵守科层制的规则可能最终导致程序优先于潜在的组织目标,即失去对于组织大局目标的把握。{37}尽管如此批评,但科层制对于维持监狱安全,保障监狱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一个组织要良好运行,必须具备严格的监督体系。监狱具有自己的监督体系。一方面是监狱管理者对于罪犯的监督;另外,还存在上级管理者对下级管理的监督;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不过,行刑过程还需要社会的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监督。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在《避难所》一书中对“整体性制度”进行了研究。他从社会互动角度出发,对整体性制度(如监狱等机构)中的人进行研究。在这样的场所中,人和外部世界完全隔离。人的自我意识发生了巨大改变。在整体性制度下,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有非常明显的界限。监督者可以对被监督者进行计划、监督、动用权力和惩罚或奖励。被监督的人通过自我抑制而使得自我概念被打破。被监督者存在不同的适应性的反映。从而,完成了适应的过程而获得自我的保护。{38}因此,监狱一方面保证了监狱按监督者目标实现其控制,另一方面,也促使被监督者自我反省,实现赎罪。
  4.监狱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监狱管理人员的优良素质
  任何制度均需要人去执行。执行的素质是保障一个组织得以实现其功能的重要保障。在监狱中,从内部来看,主要是由监狱管理人员和武警人员来完成监狱的管理任务。制度再完备,目的再精确,均有赖于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并符合规则的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去执行。监狱各种功能的实现,是监狱执法人员具体应用规则的结果。在适用规则时,也须由管理人员理解规则及对规则进行具有自由裁量意义的决定。监狱管理者的素质,大体由监狱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构成,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以及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
  (二)监狱功能实现的局限性
  监狱具有改造罪犯的功能,但国家和社会不可将监狱功能置于一个不切实际的位置,赋予监狱无法承受的庞大功能。因为监狱的功能是有限的,其功效的发挥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有学者认为,监狱行刑功效的高低决定于两大因素:①监狱内部的微观因素;②监狱外部的社会宏观环境因素。从内部来讲,包括监狱内部改造罪犯工作的总体环境,而外部环境是指监狱外中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社会风气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各种因素所组成的总体环境。{39}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叙述监狱功能实现的局限性:
  1.监狱自身的缺陷导致监狱功能难以全部实现,监狱功能的多个侧面往往不可兼容
  监狱的监狱化是监狱的最大缺陷,也是监狱促使罪犯再社会化难以实现。“监狱化”一词,是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Donald Clemmer)首先提出来的。他在对美国男犯监狱的亚文化现象进行了调查之后,写了《监狱社会》(The Prison Community)一书。他认为,监狱化是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过程,具体内容分为三方面:①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②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③对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40}
  克莱默论证了几乎所有囚犯都受到他称之为监狱普遍因素的某种影响,包括以下情况:①了解监狱的非官方结构;②接受下等角色;③发展新的社会习惯;④选定各种生存技能;⑤采用新的语言。这些因素足以重新调整监狱习惯,使囚犯适应监狱团体的特性。{41}在美国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黑人罪犯瑞德有一段对于监狱化的深刻对白对于这堵围墙,刚来的时候,你憎恨它;不久以后,你就开始适应它;再到后来,你就已经离不开它。”影片中一名在监狱中关押了50年之久的罪犯为了能继续在监狱服刑,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再违法。在离开监狱之后,他发现自己已经很难适应社会,最后自杀。2005年轰动全国的湖北佘祥林案件的主人公佘祥林在被释放之后,很长时间无法适应社会。在释放1年后,他的意识仍停留在10年前的水平。这些均是对监狱化经典的注解。是的,人的躯体可以得到释放,但是人的灵魂却难以获得解放。正如一名关押了10年之久的罪犯在离开监狱后发出这样的感慨我的心永远也走不出监狱的大门了。”{42}这是监狱自身的特点而导致的悖论。
  不同主体对于监狱功能的期待具有不可兼容的特点。国家与社会、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因而,他们对监狱本身期待的功能也会有不同的诠释。明白了这一点,就必须反思单一的目的形式,单一的国家主体形式。控制犯罪并非为国家唯一的目的,监狱也并非为单一的控制犯罪的工具。
  2.社会因素对监狱功能的实现具有制约作用
  单纯就监狱本身来探讨监狱的功能是不完备的。一切想通过监狱达到实现改造社会弊端的想法是幼稚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这一方面让监狱承担了过量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失去了反思社会缺陷的能力。过分强调监狱的预防功能,有可能造成对罪犯人权的侵犯,建筑更多的监狱则会耗费国家的资源。监狱功能的最终实现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监狱负担了过重的改造罪犯的功能,预防犯罪和威慑犯罪的功能,这是一种缺乏对监狱本身局限性分析的主观想法。梁漱溟甚至认为:监狱是人类的病态!应该将其摒弃于社会之外。改良监狱故是必要,但非根本办法。根本办法应当将整个社会制度改造,形成一个完全是教育的环境,使一切罪恶都消灭于无形。{43}这种说法是十分深刻的,也是对过分的监狱功能期待提出了警告。
  3.刑事司法机构处置犯罪的现实状况影响监狱的功能
  监狱居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末端,但并非其地位可以被忽略和遗忘。相反,监狱行刑的价值效果会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产生深刻的影响。立法和司法乃形式特征,行刑乃实质特征。1825年,荷兰政府改订刑法,命令法学家藩登特克起草刑法,他说政府之命,本不敢辞,但欲改良刑法,非先改良监狱不可,狱制不良,虽刑法改良,亦将无所适用。”政府于是改良狱制,两年乃成,于是他于1827年起草新法,1881年告成。法国人义佐认为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监狱制之良否,可决也。”他认为,监狱制度苟良,国必文明,狱制不良,虽其国表面可观,而内裹必不文明。以上可知行刑机关较立法裁决,尤为重要。{44}
  在我国,处理犯罪的机构主要是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检察院(公诉、刑事侦查)、法院(刑事审判)、监狱(监禁刑的执行)。这些机构构成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监狱处于被动的接收罪犯的阶段。法院的判决往往较少考虑监狱罪犯的服刑改造(矫正)情况,对刑期的决定和刑罚执行方式往往应对国家的政策。譬如,“严打”政策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就是判重刑,少判或不判缓刑,少判或不判其他的非监禁刑。但事实上,“严打”的直接结果导致监狱罪犯人数急剧增加。增加的结果往往导致监狱改造功效低下。罪犯相互感染,重新犯罪率提高,罪犯羞耻感降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直接执行死刑的人数将会减少,但这些人都会移置到监狱服刑,也就意味着监狱中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将会增加。所以,储槐植教授认为,“健全的刑事机制应是双向的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刑法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的制约而且要受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45}这种认识是十分精辟的。因为监狱人口过多,会导致监狱效能的下降。
  西方一些学者对监狱制度的功能提出了更深的怀疑。历史学家史东就认为:20世纪的监狱制度是种“退化的制度”。他们在“整体系统的维护上还不如人体的盲肠”。{46}福柯也认为,人们一方面对监狱的存在效果心存怀疑甚至失望,但是人们又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来对待犯罪。因此,将本是处于一种不善的制度置于一个不恰当的理想化的位置是不适当的。理性地看待监狱及监狱的功能应当是我们对待监狱的基本态度。监狱仅仅是整个社会中处理犯罪问题的机构之一。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使得处理犯罪问题单纯依靠刑事机构的方式来解决是不现实的。犯罪问题更多的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制度因素、管理因素、司法因素等。如果单纯依靠处理犯罪人,单纯依赖监禁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不仅不经济,而且将会使更多的人留下监禁的烙印,使更多人导致犯罪标签化,更不利于预防犯罪。
  六、结语
  监狱是国家的物质附属物。但是,监狱一旦建立,就不仅仅体现为单一的国家主体的功能,成就单一的刑罚目的。监狱功能应当放在国家与社会、犯罪人与被害人不同主体的视野中考察。从国家来看,监狱具有法律维持、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标示国家权力的功能;从社会来看,监狱具有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标示人权保障、维护社会道德、检验社会宽容度以及经济的功能;从犯罪人来看,监狱具有施加痛苦的功能和赎罪功能;而从被害人角度来看,监狱具有实现报复和抚慰的功能。
  同时也应当深刻地认识到,任何一个事物所承担的功能并非是全能形态的,监狱也是一样。监狱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各种条件。正确而理性地对待监狱的功能,可以防止将监狱功能过分工具化,而将监狱功能置于合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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