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事实婚姻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袁琼飞律师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一句话总结:现在结婚的人不可能有 事实婚姻,23年前共同生活的人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94年以后的都按照 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婚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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