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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川律师代理一宗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报告(物权保护纠纷)

发布日期:2018-01-05    作者:110网律师
结案报告
因(2017)浙0481民初4795号案,海宁双贸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勒托新材料有限公司间发生物权保护纠纷,委托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张应川律师代理提起执行异议。事务所收案审批手续、当事人委托手续办妥。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举行听证,刘建峰等49名追讨工资员工以及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方均作为第三人到庭,听证会持续约4.5个小时,多方争议巨大。庭后,本律师撰写5642字代理词送交法院并补充证据若干(当庭已说明),但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本律师认为根据案情,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驳回裁定有误,建议当事人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但当事人出于顾虑(一旦认定抵押物权属异议成立,则勒托控制人构成诈骗,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选择放弃。
虽然,律师收案已预测到执行异议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并明确授权执行异议驳回后可代理正式诉讼;但是,作一名律师,本质上是诉讼辅助人,决定权在于当事人。本案最终结果略有遗憾,但律师不是讼棍,不能怂恿诉讼,需理解商事诉讼影响因素的多元化,作为有血有肉的人,不能就案子论案子,需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当事人满意才是衡量案件代理质量的最终标准。
律师费已受妥,发票已开,本案委托事务已履行完毕,同意结案。
              承办人:张应川律师
                 2018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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